上一讲,我们讲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你知道了,合同生效后,原则上只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不涉及第三人。
但我们知道,即使是只约束双方的合同,签订后,各方仍然可能产生争议,比如签完合同才发现漏了一些条款,或者对某些条款理解不一致,进而产生纠纷。
出现这些情况,又该怎么办呢?这就涉及本讲要说的一个行为规则,合同解释。
先来看一个案例。
老黄因孩子上大学急需学费,就找到邻村的老蒋借了 6000 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 1 年,到期需清偿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债主老蒋来要债。出示借条的时候,老黄发现还款日期写的是“ 20021 年 8 月”,按照这个日期,借款要等一万八千年后才到清偿期。
于是,老黄就以借款没到期为由,拒绝清偿债务。但老蒋不干了,认为这显然是笔误,还款期限应该是 2021 年 8 月。双方就产生了争议。
看完这个案例,可能有同学会想到:债主老蒋这种情况,是之前在第 22 讲里解读过的重大误解。他因为过失,在一个还款期限为一万八千多年的借款合同上签了字,导致现在收不回欠款,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我要说的是,老蒋这种情况,虽然有点像重大误解,但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是撤销双方的借款合同,这对老蒋是不利的。因为合同撤销后,是自始不发生效力,虽然本金能拿回来,但利息就要不回了。
所以,遇见这种情况,老蒋应该向法院主张重新解释合同条款。虽然合同上写的借款期限是一万八千年,但是依据法律规定,法官可以把它解释为借款期限为 1 年。
怎么理解这个结论呢?接下来,咱们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什么是合同解释?
合同解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则,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作出说明,以此确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解释具有法律拘束力,所以,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是法定的合同解释主体。他们作出的合同解释,也叫有权解释。
除了有权解释,还有一类是自由解释。也就是法院、仲裁机构之外的主体,比如当事人以及律师、证人、学者等对合同作出的解释。
自由解释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有一定的法律价值。
比如在法庭上,当事人或者律师会对合同作出解释,有些时候,甚至会提交能支持己方观点的学者解释,也叫专家意见。这些自由解释都可能会影响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认定结果。
合同解释规则
既然只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作出有权解释,他们在解释合同的时候,需要遵循哪些规则呢?
根据《民法典》第 466 条和第 142 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这些:
最基本的,是文义解释,也就是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在通常情况下,文字都能够准确表达当事人的意思。但有两种情况要特别注意:
一是当事人有特殊约定。解释合同用语时,通常要按一般人对词语的认识来解释。但如果双方对词语约定了特殊含义,则特殊含义优先于一般含义。
比如双方约定购买白薯,可能很多人认为是地瓜,但也有一些地区认为是土豆。如果双方约定了就是土豆,那白薯的含义就应该解释为土豆。
第二,是字体和大小写。在合同里,对同一条款,如果手写体和打印体相互矛盾,以手写体内容为准。因为手写的内容更能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如果条款涉及数量和价格,并且大小写不一致,则是大写的效力优先于小写。因为大写数字更正规,不易误解或被涂改。
第二种解释方法,是整体解释,也叫体系解释。
意思是,将合同的所有条款和附属资料看作一个整体,从整体与部分的相互联系出发,阐明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
例如,如果某合同中多次提到“货物价格应根据本地市价而定”或“根据市价而定”,从整体来说,显然是前者的含义更明确,确定了“本地”这个范围。
如果对这两个条款有争议,需要解释,会以含义更明确的条款为准。
第三种,是目的解释,也就是在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 应当按照订立合同的目的,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
就像开头说的案例,老黄借款是为孩子筹集学费,是应急使用。既然是应急,有一万年后再还钱的道理吗?这显然不符合签订借款合同的合同目的。
虽然签合同时,双方都没对“ 20021 年”这个还款期限提出异议,但现在有争议了,就应该解释为符合应急使用的合同目的,认为是“ 2021 年”。
此外,如果合同文本采用两种文字订立,而且约定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各文本含义不一致的,也需要根据合同目的解释。
比如俄罗斯商人向中国商人买面包,俄罗斯人把面包统称为列巴。但对中国商人来说,列巴只是指某种特定的大面包。双方用词不一样,这个时候就要看合同目的,到底是买普通面包,还是特殊的列巴面包。
第四种,是习惯解释规则。也就是就某条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可以参照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在我国,交易习惯的类型很多。最重要的一类,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定交易习惯。
比如张三卖东西从来都是先收款后送货,但惟独对李四很信任,和他的过往几十次交易,都是先送货再收款,这就是双方形成了特定交易习惯。
除了特定交易习惯这种类型,交易习惯还包括地区习惯、行业习惯等等。
如果双方主张根据交易习惯解释合同,但对交易习惯的理解有争议,那通常是地区交易习惯优先于行业交易习惯。
而当事人之间的特定交易习惯,则优先于地区交易习惯。因为双方从过往系列交易中形成的习惯,更接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当然,适用习惯解释的前提,是交易习惯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在合同里没有额外约定排除习惯解释。
还要注意,主张适用习惯解释,还需要负担举证责任。也就是,提出方需要证明某种习惯或惯例客观存在。证明不了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一种,是依据诚信原则解释。
意思是:法官要将自己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来判断、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
诚信原则解释,是一个兜底性解释规则。只有在刚才说的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等等 4 类规则难以适用时,才可以采用。
原因是,诚信原则比较抽象,要依据某种道德的、公平的观念来解释合同,会给法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解释规则的适用顺序
好,简要总结一下,我们刚才说了 5 类主要的合同解释规则,分别是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诚信解释。这 5 类解释规则,构成了我国完整的合同解释体系。
一般来说,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含义有争议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首先应当按照文义解释确定合同内容。
如果争议条款涉及了合同或者附属资料里的其他条款,则应当适用整体解释的方法。
如果整体解释后,发现根据合同已有的文字材料仍然无法明确合同条款含义,则应当采用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等方法填补合同漏洞。
如果采用了 4 种具体解释规则仍然不能明确合同条款含义,那法官或仲裁员就可以适用诚信原则解释合同,把自己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来判断、理解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并作出最终认定。
案例回顾
说到这,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开头的案例。
案例的结论不用过多分析。因为借款合同约定一万八千年的债务清偿期,显然属于笔误。
我们要理解的重点是,对于这样基于笔误产生的合同约定,不用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而是可以请求法院对合同条款作出合理解释。因为合同解释,与合同约定一样,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个案例的判决,就是法官适用了整体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合同解释方法,结合合同里写明的借款事由,以及借款合同通常为“应急使用”的合同目的,确认还款日期 20021 年 8 月属于笔误,真正的清偿期应该是 2021 年 8 月。
所以,最终判决债务人老黄立即清偿本金,并赔偿因此给老蒋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逾期还债的利息、诉讼费用等等。
总结
好,关于合同解释我们就讲到这里。总结一下今天这一讲。
第一,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
第二,合同解释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自由解释。只有法庭和仲裁庭对合同作出的解释是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他解释都是自由解释。
第三,在我国,合同解释规则主要有 5 类,分别是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诚信解释。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规则】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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