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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作出什么处理?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作出什么处理?

作者: 9d1bf266103a | 来源:发表于2020-11-11 11:25 被阅读0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治安案件的处理】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实用解读】

    【不予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事实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因其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情形而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予处罚在治安处罚法涉及的条款】本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规定,

    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有:

    1,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3,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4,情节特别轻微的。

    5,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6,出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

    7,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8,有立功表现的。

    【1,2】是必须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情形。

    【3】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4、5、6、7、8】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有充足证据证明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不存在。

    2,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

    3,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总结:一切以客观【证据】为基础,依法合理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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