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治安案件的处理】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实用解读】
【不予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事实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因其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情形而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予处罚在治安处罚法涉及的条款】本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规定,
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有:
1,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3,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4,情节特别轻微的。
5,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6,出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
7,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8,有立功表现的。
【1,2】是必须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情形。
【3】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4、5、6、7、8】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有充足证据证明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不存在。
2,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
3,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总结:一切以客观【证据】为基础,依法合理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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