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林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公司登记股东一般都是可以公开查询的,但很多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却没有进行工商登记。
这种情况基本就是以股权代持的方式实现的,实际出资却不“出名”的股东叫做隐名股东,工商信息上面登记的股东叫做显名股东。
为何有人选择以股权代持方式参与投资?
文章标题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就是因为很多人不希望别人知道他的股东身份,当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缘起。
有些人是因为身份原因,无法名正言顺地成为公司股东。比如公务员,实际上公务员出资参股的情况不少,相关内容在此不予展开。
有些人是希望逃避债务,不愿承担股东的责任。这类人有找员工代持的,有找家里老人代持的,大概是希望出事的时候可以甩得一手好锅吧。
当然,更多的是基于商业需求考虑,比如投资人众多,不便于管理或不便于登记,委托一人代持便于操作;比如股权激励中转让给员工的股权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由原股东代持,待适当条件下再完成转让登记;比如有些老板多处投资,为了减少登记带来的诸多露面,将股权交由信任的人代持更为轻松。
股权代持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存在即合理。股权代持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当然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就是有效的。
所以,为了证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一定要有书面协议,并最好约定如下内容:
(1)委托持股的标的。
最基本的代持股比例要有,对应的出资情况也要有。
(2)委托持股的期限。
可以是固定期限,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全凭需要。
(3)委托持股的费用。
费用可以有,可以没有,大多数是没有的。
(4)股东权利的行使。
股权衍生的投票权、分红权、知情权、选举权等如何行使,是不是凡事都要经过隐名股东的事前同意,要约定清楚。
(5)股权的转让处分。
股权转让、质押,如何操作,要有约定。
(6)违约责任的约定。
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以及其他违反约定的重大事项如何承担责任也是必不可少的。
(7)保密及其他约定。
股权代持目的之一就是不想让别人知道隐名股东的投资角色,因此协议里面的保密问题一定要说清楚。
股权代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不签股权代持协议就是最大的法律风险,如果连股权代持协议都没有好好签署,后面的内容也不用看了。
显名股东利用登记股东的身份擅自转让、质押股权以及做出其他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是股权代持最常见的法律风险。
有时,显名股东可能啥也没做,却因为自身债务问题被法院查封股权,甚至被动处置拍卖。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只能依靠股权代持协议追究责任;所以,协议对于隐名股东的义务与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约定。
隐名股东并不能随时成为显名股东,因为需要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只能乖乖退居幕后。
为了解决其他股东认可的问题,完全可以在出资的时候完善手续,让其他股东认可隐名股东的身份,并赋予隐名股东随时登记的权利。
以上都是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其实对于显名股东也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既然是登记的股东,就应当履行明面上的出资义务。若出资存在瑕疵或需要补缴出资时,显名股东是不能将股权代持作为挡箭牌的,若隐名股东不掏腰包,显名股东就不得不自掏腰包了。
股权代持虽有风险,但不能否定股权代持在投资领域中的重要作用,认识清楚并有效利用是我们的“废话”建议……
以上是股权代持的小小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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