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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最大的恶 就是在自己仅有的权利范围内 最大程度的为难别人

人性最大的恶 就是在自己仅有的权利范围内 最大程度的为难别人

作者: 跫音鸣蝉 | 来源:发表于2022-12-14 07:47 被阅读0次

          人性最大的恶,就是在自己仅有的权利范围内,最大程度的为难别人!

          据清代方苞《狱中杂记》记载:即将执行死刑时,行刑者先在门外等候,他的同伙先进去索要财物。如果犯人富裕,就找他们的家属谈;如果犯人贫穷,就找他们本人谈。对凌迟处死的犯人说:“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

          这种合法祸害别人的能力,便是官吏的合法伤害权,是古代社会权力结构的重要维度之一,整个社会财富都要据此逻辑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在这些掌握了合法伤害权的古代官吏眼中,老百姓形同鱼肉,这也是"鱼肉百姓"一词的由来。

          据《竹叶亭杂记》记载,清代的四川有一种流行甚广的陋规,名叫"贼开花"。每当民间发生盗窃案件,州县地方官接到报案后,官吏衙役不作任何调查,先把被盗人家周围的富户指为窝赃户。既然认定嫌疑犯是官吏们的合法权力,关押嫌疑犯也是他们的合法权力。那些被指为窝赃户的人家也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家里无人做官,没有后台。于是官府放心大胆地把他们拘押起来敲诈勒索,每报一案,往往牵连数家,"贼开花"由此得名。那些被指为窝赃的富户,害怕坐牢,只能自认倒霉,拿出大把的钱来贿赂官吏,打点差役。官吏捞足了钱,才把这些富户放出来,并宣布他们没有窝赃,这个过程叫"洗贼名"。

          著名学者吴思先生在《血酬定律》一书中提出了“合法伤害权”的概念,所谓合法伤害权,就是说有些人能够利用自己的管辖权,在他可以做主的范围里,利用冠冕堂皇的理由给其治下的民众以伤害,但所有一切都是在合法的名义之下进行的。合法伤害权之所以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执法执罚者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常言道:“大人易见,小鬼难缠。”“小鬼”指的就是门子,“难缠”则显示了门子的权力的能量。

          清朝咸丰年间,到福建任布政使(副省长)的张集馨就遇到了一个权势很大的门子——闽浙总督庆瑞(福建、浙江二省的一把手)的司阍。此人叫做张七,是庆瑞的心腹亲信,司道州县送给他的门包,必须是成色、分量达到官方标准的银子。而庆瑞则认为属员多送门包,才是看得起主人,所以张七更加肆无忌惮。

          张集馨刚到任时,第一次送门包,因为银子重量欠点分量,就被张七掷出来,张集馨本想发火,但想到庆瑞刚批评过他脾气太刚硬,只好强忍下来,叫家人再加一钱银子送去。以后每次送门包,都是足色足量。

          清朝同治年间,江苏巡抚谭钧培,为官廉洁、刚正不阿,上任后也想拿门子先开一刀,以正衙门里的不正之风,便公布了两条新规,一是明令禁止门子们索要门包,二是给门子们涨薪。

          不久,上海县令莫德贞求见谭钧培,但门子却依旧索要门包。莫德贞说:“巡抚大人不是已经通告,禁止索要贿赂了,你简直是胆大包天!”

          谁知门子竟然昂首挺胸、振振有词地说:“这是我们的铁饭碗,即使是巡抚大人有命,我们也无法从命。”

          任凭莫德贞磨破嘴皮,门子就是不放行。莫德贞怒而跑到巡抚衙门大堂门前大力击鼓,这才惊动了谭钧培,谭了解情况后当即把门子打入牢房,准备治罪。

          谁料,全衙门的门子次日全部辞工,弄得谭钧培一时抓瞎,只得向同僚紧急商借几个门子,应付场面之需。

          明朝的军队将校升官、论功行赏,取决于首级,一颗一级。

          兵部的小吏会故意把战况报告上的一个字洗去,再填上一字,然后拿着报告让兵部的官员看,说字有涂改,按规定必须严查。

          面对这种情况,将校们都会害怕,就开始贿赂小吏。

          这位小吏就会对其长官说,字虽然有涂改,仔细检查贴黄,发现原来是一个字,并无作弊,于是兵部官员也就不再追究。

          将校们是升是降,权力全在小吏的手里,不贿赂他行么?

          以上故事居然是张居正这样的大人物讲述的。可见,手头有点小权力的小吏是如何充分利用职权,把仅有的权力发挥到极致的。

          现实中也不乏一些一旦权在手、便把令来行,肆意给别人穿小鞋,以整人为乐事,拿着鸡毛当令箭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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