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制度和督邮制度都是汉武帝的独创,中国古代独特的监察制度。
秦朝统一六国后,开始有刺史的官名,刺史归御史管理。
汉承秦制。汉武帝为了解决监御史玩忽职守,甚至与郡守等相互勾结,包庇纵容郡守、工作不力等弊病,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在秦御史监郡和汉初丞相史出刺基础上作出独创,划天下为十三州,在全国设十三刺史,刺史官级低于郡守,但代表中央,巡行郡国,监察地方的诸侯王和郡守县令,以后成为定制,形成一套监察制度,和监御史制度并行。
西汉中后期,刺史制度对整饬吏治,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皇权,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其后,在执行公务时,刺史的权限不断超出监察范围,如镇压诸侯的谋反、镇压民众的反抗、安置流民、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参与中央决策等。王莽称帝时期,刺史改称为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东汉初期,光武帝刘秀恢复了州牧制度,刺史对太守等进行监察,并向中央进行汇报,作为对地方官员黜陟的依据之一。到了建武十八年,改州牧“复为刺史”。西汉的刺史要亲自到中央汇报工作,东汉则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岗位,“虽父母之丧,不得去职。”
东汉灵帝时期,在镇压地方武装暴动的过程中,刺史等逐步掌握了军权,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又掌握了行政权,成为割据势力。
到了隋唐时期,刺史已经不再担任监察职责。这一时期的刺史又常常称太守。
隋朝统一后,文帝撤销郡,州长官除雍州牧外,均为刺名。炀帝改州为郡,改刺史为太守。又设司隶台,掌巡察,有刺史十四人,为司隶大夫属员,正六品,任巡察各地之职,其地位品秩,均与汉武帝时的部刺史相同,不久又废除了。
唐代改郡为州,改太守为刺史。至唐玄宗时,复州为郡,复刺史为太守。肃宗再复唐初旧制。
宋代以朝臣出知州(或府)事,所任即隋、唐刺史之职。欧阳修撰《丰乐亭记》,自称刺史;撰《醉翁亭记》,又自称太守,刺史与太守早无区别。宋官制另有刺史,作为虚衔,任者并不赴任。元代以后,刺史一职名废。至清代则是知州的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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