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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面对抽逃资金,股东们的权利保护战

【公司法】面对抽逃资金,股东们的权利保护战

作者: 公司法案例解读 | 来源:发表于2017-08-06 22:03 被阅读25次

    2017-08-05董娟娟

    股东按约定出资后,

    又将其出资转出,

    会有什么后果?

    一、纷争四起

    君泰公司是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1月设立。

    通过股权转让,君泰公司的股东变为我们今天要讲的主角们。

    他们分别是:尹继庆、王晓艺、徐翠芹、王风。

    股东们想把公司做大,所以决定增加注册资本同时引进新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3190万元,谈定的增资方案为:

    股东尹继庆王晓艺徐翠芹王风

    原股份150.7万729.65万119.65万0

    新增股份1300万0750万130万

    现股份1450万729.65万879.65万130万

    我们知道,增资是包含一系列民事行为的过程(见【公司法】增资扩股是一个过程,任何时候都不能掉链子,)所以,我们知道,要关注股东会后的增资行为的履行。

    那我们一起看看,股东们都做了什么:

    随后,尹继庆、徐翠芹、王风均向君泰公司交纳了相应增资款;尹继庆、王晓艺、徐翠芹、王风共同签字变更公司章程;君泰公司做了工商变更登记。

    增资程序很完备啊,有什么问题吗?

    魔鬼在细节中!增资过程中,有一个细节影响了后续的一系列纷争:

    2004年5月27日,尹继庆向君泰公司账户转入增资款1300万元。5月28日,君泰公司以00339252号转账支票将人民币1300万元转至长青木业,转账支票上加盖有君泰公司公章及王风个人印章。

    针对以上这个事实,君泰公司召开了三次股东会讨论:

    第一次,2010年10月13日召开。尹继庆不参加会议,但是会议还是出了决议,内容是:尹继庆欠公司1300万增资款,要补缴清。虽然,尹继庆没参加,但公司还是将会议决议送达尹继庆。

    第二次,2011年11月29日召开。公司公告股东会会议通知,但尹继庆还是没参会。会议出的决议内容:王风和徐翠芹各出资650万元,对应的享受尹继庆认缴的1300万元对应的股权。

    会议后,2013年5月20日、21日,徐翠芹、王风各向君泰公司转入650万元,共计1300万元。

    第三次,2013年7月5日召开。终于所有股东到齐,会议决议:尹继庆的1300万的股权转给徐翠芹和王风,公司进行相应股权结构变更并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当然,尹继庆不同意,他说,我不知道前两次股东会,1300万的股权还是我的。

    到底这1300万的股权属于谁?

    尹继庆和王风、徐翠芹互不相让,就都起诉到了法院,请法院给给说法。

    二、法院明断

    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1.尹继庆抽逃1300万增资款;

    2.徐翠芹、王风享有对增资部分的股权。

    三、判决理由

    1.抽逃资金成立。2004年5月28日,日照君泰公司出具的00339252号转账支票足以证实该1300万增资款在验资后即被转出,且当事人对该款项转出无合理解释,故对于该增资款被抽逃的主张予以确认。对于该笔增资款是否由尹继庆抽逃,因00339252号转账支票出具期间尹继庆为君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故即使没有尹继庆要求将增资款转出的批文、授权书等证据相佐证,尹继庆的职务足以方便其将注册资金抽逃,且被转出的资金数额与尹继庆的出资数额亦相吻合,故徐翠芹、王风主张的1300万增资款系由尹继庆抽逃的主张成立,

    2.尹继庆丧失相应股权。首先股东出资瑕疵并不当然丧失相应股权;尹继庆的1300万元增资虽然抽逃,其并不当然丧失1300万元认购出资对应股权。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享有公司自治权。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可以剥夺尹继庆的相应股权。

    这里我们大家还是要花点时间,给点耐心,仔细研究下为什么股东会是合法有效:

    (一)虽然君泰公司2011年11月29日股东会后未将会议决议向尹继庆送达,但在2013年7月5日股东会会议记录中,尹继庆委托其代理人黄士琪明确对2011年11月29日股东会所形成的相关决议及送达问题表达了反对意见,应视为已明确相关内容。

    (二)君泰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和2013年7月5日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限制并剥夺了尹继庆的部分股权,虽然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强制剥夺股东部分股权无明确的法律及公司章程依据,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无禁止即合法,应对该两次股东会会议决议予以确认。

    (三)尹继庆抽逃出资后长期拒不补缴,使君泰公司长期处于注册资本不足的状况,既不利于君泰公司的经营发展,又损害了君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尹继庆予以制裁,将纵容不诚信出资行为。君泰公司在屡次催促尹庆补缴出资未果、已无其他有效救济渠道的情况下,通过股东会解除尹继庆1300万元股权份额合理合法。

    3.徐翠芹、王风取得相应股权。既然尹继庆丧失增资的股权,而徐翠芹和王风各补缴了650万元出资款,就可以取得相应股权。

    四、案例启示

    1.判断股权归属需要有实质性证据支持。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当事人应提供取得股权的实质性证据,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即通过出资、认缴出资方式或者受让方式依法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股权。

    2.股东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有抽逃出资行为,将可能丧失股东权利。

    参考法条:

    《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参考案例:

    尹继庆诉日照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 (2016)最高法民申238号

    王风、徐翠芹与日照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鲁商终字第210号

    王晓艺与尹继庆、日照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2016)鲁11民终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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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 41383ee1e5e7:不知道事实就不要乱讲话
      • 富足多彩:很棒,学到了。有个不成熟的小建议:文章段落之间比较分离,读起来有点散。
        文章让我学到了法律的知识,谢谢你。
        你身边的路人丁:有收获,一个是内容的收获,一个是写作的收获,之前理解的写作有点狭隘
        公司法案例解读:@作者是张婷 谢谢,很好的建议。今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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