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又出“新招”了,新招将拯救离婚案中无数的“冤大头”!这“新招”就是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
第一、新招的“新”!
新就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新”增两款,其中,
第二款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款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回顾旧规定,说来都是泪。
1、旧司法解释的局限:几乎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都被认定为“妻共同债务”!离婚案中无数的“冤大头”就是这样产生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的“除外”情形难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以上两条规定结合起来就让离婚案中无数的“冤大头”有冤难申。
结合以上两条规定,再加上诉讼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要求,要夫妻中的“冤大头”一方举证某项具体债务不“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难于上青天!
具体到法律规定而言:
一难:夫或妻的另外一方很难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某项债务为个人债务,因为债权人没有那么傻,不可能在借款时约定债务仅仅是“个人债务”,就算口头有了约定,关键时候债权人也不承认了,多一个人还债就多一份保障,这个道理谁都知道。
二难:夫或妻的另外一方很难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内部约定,就算债权人内心上明知有了这样的约定,关键时候债权人也不承认了。
所以,在以往的案件中,一般来讲,只要某项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很多人离婚时痛哭流涕,本来就被感情破裂伤得体无完肤了,没想到还被毫不知情的“夫妻共同债务”在伤口上洒盐,久久无法平复心中的“冤情”!
第三、曾经的人大法律对“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精神,被司法解释狠狠地“撕裂”!
原本,我国全国人大通过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早有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该上位法的立来本意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二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因此,认定某项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判断标准。
然而,现实却是很残酷的。自从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台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立法本意就被或撕裂、或忽略、或曲解了。现实就是,离婚案中无数的“冤大头”们,经过痛苦的离挣扎后,还背负着另一方为满足吃、喝、嫖、赌、抽等一己私欲甚至于为侵吞共同财产而伪造债务的无数的“妻共同债务”。这些种种婚姻悲剧,简直惊天地,泣鬼神!
因此,就曾有不少观点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第二十四条规定”,理由主要是该条司法解释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
第四、法治在进步,“冤大头”们有了转机。
为了解决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为无数的“冤大头”们解决现实痛苦,2014年7月12日,最高法民一庭作出了《(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规定: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这一新《答复》,较为充分地采取了“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认定标准。因此,如果夫妻一方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另外一方有吃、喝、嫖、赌、抽等严重的恶习、夫妻感情早已分居等情形的,法院则不能轻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该《答复》毕竟在法律效力层级上而言,广泛适用性不强。
第五、最高法的权威新规,进一步实现了保护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
从新规定第二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第三款“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明显看出,最高法重法出击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的债务,不得再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同时,也重拳出击夫妻一方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的不良社会现象,以维和谐的婚姻家庭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总之,为新法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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