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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错题笔记 2020-7-21

刑法错题笔记 2020-7-21

作者: 刘在强 | 来源:发表于2020-07-21 23:05 被阅读0次

    11402010. 笔记内容: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分三种情况

    :(一)双方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双方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

    ;(三)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即片面对向犯,如贩卖毒品罪。在片面对向犯中,因为不处罚的那一

    方不被评价为犯罪,双方自然不会构成共同犯罪

    10902007. 笔记内容: 甲、乙两人共谋抢夺他人财物,在抢夺罪的范围内存在共同故意。乙实施了

    抢夺行为,甲为其望风,甲属于抢夺行为的帮助犯。但是,甲为了抗拒抓捕,随后对被害人丙实施

    了暴力(造成了丙轻伤),其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甲乙二人就转化前的抢夺罪成立共犯,甲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10502018. 笔记内容: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

    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谁官大谁就是主犯

    10802007. 笔记内容: 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既可能是共同作为或共同不作为,也可能是作为与

    不作为相结合。

    11602007. 笔记内容: 本题中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应当对共同

    的犯罪结果负责,所以甲、乙、丙都应当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本案中的致命伤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但由于是共同犯罪

    ,应当共同对犯罪结果负责,所以二者之间并不矛盾。

    11302009. 笔记内容: 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

    11402054. 笔记内容: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的财物,就已成立受贿既遂,收到毫无价值的物品

    ,属于受贿未遂。A项中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时,甲已经成立受贿既遂。之后乙挂失卡的行为

    不影响之前甲受贿罪既遂的成立。

    甲乙共谋杀害丙,属于共谋正犯;乙按照甲的方法杀害了丙,甲对丙死亡的危害结果具有因果性

    ,应将该结果归属于甲,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共犯的既遂。

    帮助犯既遂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实行犯制造了既遂结果。第二,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的发生具

    有因果关系。乙最终用其他的方法将车盗走,与甲提供钥匙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能

    将乙盗窃汽车的结果归属于甲,甲只成立盗窃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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