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在当今,实在是太普遍了。原本,一条产业链上的上中下游,各个企业,一起合作,各取所需,是好事。但是,一旦企业做大了后,还非得是大而全。你某个环节可以不是最优秀的,但你不能没有。腾讯当年因为没有安全软件,就被360牵着走,最后逼着腾讯开发了自己的安全软件。华为的手机屏幕之所以差,那是因为三星不给他供货,而别的供应商又生产不出好的屏幕。现在呢,日本的某个高科技材料不给三星供货了,网上说三星要倒闭。三星倒闭了,韩国也就倒闭了。当然了,实际问题没有这么严重,但也从侧面说明了企业应该牢牢的控制住自己完整的产业链。我们当初建张熙庭会计产业群时,也就是这么设计的。产业链非常重要。你看,有些企业,既搞化纤,又产坯布,还做印染,又做家纺等等,完整的一条龙产业,又重又笨,每一块都做的不是很好,但是也很难受到外界的致命威胁。因为,每一块都是在集团内部自买自卖,只有最终成品才卖给外界。这里边就涉及到太多的关联交易。今天我们就讲关联交易。从会计核算、税务、管理会计、法律上来探讨一下。本文一定要收藏好,值得分享。
关联方由于事涉利益相关方,其相互交易一直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敏感部分,是近年来财务舞弊问题多发领域,因此也是外部审计、内部审计、证券管理监督以及财务监督的重点关注领域。其重中之重关注点是关联方交易定价,涉及财务报告风险、合同交易风险、税收管理风险等诸多领域,本文从多角度谈谈关联方交易定价的影响。
一、相关概念及溯源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该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的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定义,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款对关联方关系进行详细描述,即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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