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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1日读书笔记

2023年8月21日读书笔记

作者: 龙套哥萨克海龙 | 来源:发表于2023-08-20 20:55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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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犯奸罪名,唐在《杂律》,不过寥寥数条耳,明律则较多矣。而例则较律为犹多。本门(指“犯奸”门 —— 引者注)赅载不尽者,“威逼致死”门又不惮详晰言之。案牍之繁,殆由于此然,亦可以观世情矣。

    雍正朝还以一种前所未见的规模,在平民百姓当中大力推动关于贞节崇拜的宣教运动。贞节的荣誉,不仅被授予节妇及那些因反抗强奸而身亡的烈女(此做法与明代相同),而且还被扩张至那些拒绝屈从来自其家庭的压力而不愿为娼的妻子、因反抗强迫再嫁而死的寡妇、因遭调戏而自尽的女子等。不计其数的朝廷谕旨,将贫苦女子在性方面应当如何进行抉择凸显为最具意义的问题,就像朝廷正在征召她们协助捍卫主流家庭秩序中那些已岌岌可危的界限一样。

    上述举措所导致的结果,可被概括为一种发生在那个用来对“性”(sexuality)加以规制的基本组织原则方面的变化,亦即从身份地位展演 (status performance) 转向社会性别展演 (gender performance) ,借此要求无论男女皆须按照各自在婚姻中那种理想化的固定角色行事,无人可以例外。在某种程度上,这一安排只不过是考虑到平民小农阶层的总人数不断扩增和那些固定不变的身份标签之效用日益削弱,故而对法律加以革新,以使其适应一种已然发生了改变的社会现实。但更重要的是,它代表了一种对当时那些新被意识到的可能导致性事失序的危险加以应对的努力。

    明清时期对“性”(sexuality)的规制,是以一种彻底的阳具中心主义 (phallocentrism) 作为其根本,亦即根据固有印象里面性行为过程中的阴茎插入行为来对“性”加以界定。交媾过程中的阴茎插入行为具有多重含义。

    司法上的目的乃是保护父系家庭的秩序不受外来血统污染,无论这种威胁是以强奸的形式示人,还是体现为女子背叛其夫而与他人通奸。女子之“性”(sexuality)被认为易受性行为过程中发生的阴茎插入行为的侵犯;至于妇德,则取决于女性愿意为了捍卫她唯一的丈夫(同时也是她的主人)的性垄断权,而付出了多大程度的牺牲。

    传统上那种借以对性行为进行规制的组织原则,乃是被用来维护植根于贵族们眼中那种固化了的社会结构的身份等级制度。唐代的法律专家们最感到担忧的,乃是男性奴仆对良家女子进行性侵犯造成的血统被玷污,尤其是当这种情形发生于同一个家庭内部时。在此种情境当中,由于典型的小农家庭不大可能会拥有自己的奴仆,故而“良”主要是指那些贵族女子。这与罗马帝国的情况颇为相似。

    然而在清代,对性行为的规制被重新加以组织,以维持一种通过使众人皆恪守各自的家庭角色来加以界定的社会性别秩序;而法律专家们所关注的家庭,看起来是那种有固定居所的小农家庭。那种形成于 18 世纪的管理制度,将那些游离于家庭秩序之外的男性们针对安分守己的贫苦家庭当中的守贞女子及年少男子的性侵犯,视为最糟糕的情形。重要的分界线,此时并非存在于精英阶层和作为其奴仆的那些劳动力之间,而是存在于小农家庭与被认为对其构成威胁的各类反社会者之间。易言之,那种从身份地位展演到社会性别展演的转变,也是一种将关注的焦点重新放置在平民百姓身上的过程。

    以往的研究,倾向于将清代针对鸡奸行为的立法,归因于对晚明宫廷和精英阶层的“颓废之风”(包括富人追捧男性优伶或者将娈童收作仆从)的一种厌恶性反应。 这种理论在某种程度上犯了时代顺序方面的错误,因为对和同鸡奸行为的禁止,在清朝入主中原之前便已有之。

    道光二十年 (1840) ,一个“无名丐女”被单人作案的罪犯(犯案者也是乞丐)奸杀,她获得了朝廷的旌表,但赏银同样减半,也未能在当地的节孝祠中为其设牌位。此案例显示了两股相互交织的潮流。也就是说,即使那些身份最为卑微且被奸淫已成的女子,仍有可能具备被朝廷旌表为节烈的资格

    另一个耐人寻味的变化是,在司法上对那些曾犯奸罪者进行评价时,此时期引入了“洗心革面”这一观念。

    在雍正元年 (1723) 以前,母亲卖娼便决定了其全家人在身份上低贱,反之亦然。但过了一个世纪后,刑部在前述案件中主张这名女孩的家庭背景与她本人是否为“良”无关。“良”这一法律术语的含义变化竟如此之大。

    对清代的司法官员们来说,行为人的个人自主行为已取代了那些具有偶然性的家庭出身和社会地位,而成为区分绝大多数人的最有用因素,其结果之一是使人们在法律面前变得更为齐平化。不过我认为,倘若依照西方的法律发展模式来理解上述这种转变,那么将大错特错。

    所有这些改革的目的,与其说是旨在解放或压制个人,毋宁说是扫除那些早已不合时宜且容易带来干扰的问题,以便全力应对各种新出现的危机。

    尽管有数道谕旨皆倾向于鼓励那种受到市场机制推动而扩大的契约式生产关系,但最初且最重要的一道谕旨,却是通过禁娼而大幅扩展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道德监督的范围。后一措施可被看作对市场机制的反动(商业化的性交易市场,此时业已取代了那种作为世袭徒刑的旧的性工作模式),而且表明清代的官员们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变迁百感交集。

    关于中国农民的各种出色研究成果告诉我们,小农生活中的很多方面,深受某种与被朝廷视为急务并予以标榜的事项相差甚大的生存逻辑的支配,且两者时常格格不入。 我相信,存在于官方强制推行的性秩序与贫民们的性实践之间的那种断裂,在整个清代不断扩大。

    妻子皆对她唯一的丈夫保持了绝对的性忠诚,尽管其丈夫在性生活或经济方面未能履行身为丈夫的责任。隐藏于这种贞节行为背后的社会情境是,就像司法档案中的大量案件所记载的那样,那些被丈夫抛弃或因其丈夫身患残疾而无法维持家庭生计的女子,不得不通过卖娼、通奸或再嫁以求生存。同样的社会情境,也可用来说明朝廷对那些反抗家庭压力而不愿为娼的女子的旌表。

    官员们之所以会将这两者联系起来,主要是由于(身负禁娼之责的)他们目睹了太多陷入绝望的人们为求生存转而采取出售性服务这种策略,而非源于抽象的道德观或重农主义经济学。倡导纺织劳作的官员们的那种道德高调,源自他们知道,对于当时太多的女子而言,最为实际的生存策略是从事性工作。

    由其丈夫为她招徕嫖客卖娼或被其夫以其他方式加以性剥削的女子,最终经历了一种能够导致剧烈的颠覆效果的启蒙,亦即“自我意识的提升”。妻子对其丈夫那种应有的顺从,有助于诱导一些妇女接受前述那些安排,但性剥削本身却又造成了那种被倡导的价值观念与她所经历的生活体验之间的断裂,进而使得顺从的基础遭到削弱。在许多案例中,那些女子们最终选择了养得起她的恩客,而抛弃了养不起她的丈夫,并因此引发私奔、谋杀,以及其他各种使朝廷所倡导的那种家庭秩序遭受破裂的可谓梦魇般的行为。

    那些在叛乱中充当炮灰的男子,很多都是“光棍”。这里所谓“光棍”,乃是一群无法被期望能够按照官方所褒扬和要求的家庭价值观扮演家长角色的多余的无赖汉。甚至在那些非正统的家庭模式与那些反抗清廷的宗教叛乱所明确宣扬的异端话语之间,也可能存在着某种联系。“奸”与叛乱之间那种经典的联系,并非仅是源于道德上所关注的那些抽象问题,也来自对性事失序将可能威胁到社会政治秩序的各种现实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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