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法院
原告诉被告相邻权纠纷已经贵院受理,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根据相邻权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原则,原告擅自砍伐掉地界杨树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能推定被告与原告同时植的杨树构成侵权。
原告与被告为南北地邻,于2017年五月份之前种植方式相同,均为玫瑰花间种玉米或其他应季作物。原告在南邻被告地界处一直种植速生杨,被告亦在北邻原告所植树处相应种植速生杨,两家多年相安无事。
现原告砍伐掉自己所植速生杨,迳行主张被告所植杨树根系影响其玫瑰花生长,毫无道理。难道其玫瑰花根系能规规矩矩待在原告土地不侵入被告土地?原告若主张被告杨树根系影响其玫瑰花,则原告的玫瑰花也同样影响被告的杨树生长。
二,相邻关系应尊重当地农民的种植习惯并符合经济性,原告亦应改变种植品种与方式。
原被告所处承包地周边地邻,原来与双方的种植方式均相同,后因玫瑰花种植费力折本,不赚钱,其他二三十户村民遂伐掉玫瑰花改种经济效益较高的速生杨,被告也在连年折本后于2017年全部改种杨树,这是被告作为农民自主经营的无奈之举,被告并无侵害原告权益的主观故意。
在种植选择与市场经济性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原告亦应改变种植品种与方式。这点在农村是约定俗成的事。
三,被告主张的损失没有证据支持,应予以驳回
被告实际只有一亩地,在诉状中一会说一亩玫瑰花,一会说二分玉米,逻辑混乱。
被告实际为间种方式,玉米与玫瑰花到底各占几分应提供证据说明。
且就我村土地水浇条件,玉米亩产约八百斤,玫瑰花亩产约三百斤,假使全部绝收,按照玫瑰花二元一斤,玉米八毛五一斤,也绝对不会损失一干二百元。况且原告已经收获了玫瑰花。
至于原告主张的玉米倒伏,完全是风涝灾害造成,与杨树是否遮荫挡光没有关系。原告故意不管护成活玉米,也不收获玉米,放任粮食毁在田里,属自已责任,与被告无关。假如原告所讲为保留证据为真,原告完全可以通过拍照录像方式取证,这种为保留证据而将损失归结于他人的消极做法不值得提倡,应予禁止,且自负其责。
四,农民种植作物的相邻权纠纷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在村民均已改种速生杨的客观现实下,原告也应顺势改种。原告一意孤行,不听被告提醒要改种杨树,不尊重我村习惯,仍固执地种植玫瑰花,原告对造成的损失理应有预先判断,或损失由其自我负责。
五,原告应就玫瑰花减产玉米倒伏与被告所种植杨树的根系与遮光的损失参与度及因果关系举证
若被告所植杨树的根系会否造成玫瑰花减产,则原告玫瑰花的根系会否影响到被告的杨树生长?
若被告杨树遮光,原告所种玉米到底被遮光到几垄?未被遮到的玉米有几垄?
原告曾经种植杨树时,自己的杨树也遮光,玫瑰花玉米亩产量是多少?现原告砍掉杨树,被告的杨树仍在原地,是否就造成了原告减产?我们可否这样理解,原告有杨树时,与被告现在的杨树造成遮光没有多大区别,原告减产没有比较对象与数据。
实际上原告作物的生长环境一直未变,减产之说没有根据。
六,至于原告主张移除,若法院支持,则损失巨大,且被告亦可主张相邻他人所植杨树进行移除,若如此,几十户所种植的杨树都会移除。原告移除的主张应予驳回。
综上,原告不存在侵权故意,改种属无奈之举,亦属尊重农村作物种植习惯,原告的作物不存在因被告早就在先与原告曾经一起种植生长的速生杨而影响生长的情况,也不存在减产的比对基础。原告纯属恶意诉讼,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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