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来聊聊音乐版权,希望让音乐人以及音乐行业的从业人员,可以了解到更多关于版权的法律知识,同时就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开拓事业的成功提出一些小建议。
第一 了解音乐版权法的基本知识,不仅是我国的,也包括国外的。
音乐人也是内容创作者,对于你们来说,版权可谓是一切经济利益的源泉,授权许可以及是否存在侵权等基本法律知识,对音乐人以及行业从业者(包括词曲作者、歌手、制作人、音乐经纪人、经纪人、工作室制作者、制片公司)来说,都是重中之重。
因此,务必花些时间了解音乐版权的构成与划分,如何获得授权,哪些需要授权等。另,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仅了解我国的音乐版权知识可能还不够,还需我们了解当今世界上音乐版权走在最前面的美国音乐版权的基本知识。
我在这里简略滴介绍一下,我国的音乐作品在法律上的构成以及美国音乐版权法基本信息。
首先,拆解中国版权法上的“音乐作品”的构成
通常意义上人们听到的“歌曲”实际上由两个部分构成,即:词曲作品(composition,通常也会被称为musical works),与录音作品(sound recording)。在行业中,我们常常简称他们为“词曲演录”四大权利。
词作者与曲作者享有著作权
歌手享有表演者权
唱片公司享有对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的邻接权
而在美国,与中国版权最大的不同就是美国版权法中不存在邻接权。因而,与中国著作权法体系中词曲作者享有著作权、歌手享有表演者权、唱片公司享有对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的邻接权模式不同,美国版权法中的录音作品(sound recording)虽然看似同中国著作权法下的“录音制品”无异,但录音作品本身可独立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而,唱片公司和歌手可以成为录音作品的“版权权利人”,而非“邻接权人”。简单来说,就是在美国对录音制品的权利人保护得更为充分,毕竟是资方,金主爸爸。
第二 了解什么叫法律上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一种版权的限制和例外,用户据此可以不必就某些使用行为征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
判断公平使用是否成立时会考虑各种因素,如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所使用的版权保护资料的类型、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内容,以及对版权所有人的不利经济影响。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无需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用支付报酬)的法定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如果不明确属于以上情况,使用了人家的音乐最好与你的律师朋友去核实一下,以免侵权使用。
第三 主动并正确地登记音乐作品
一方面是对自己的相关权利的明确,二来是日后打击盗版以及抄袭的有利方式。
另,可以在注册后,将音乐托管至音著协等组织进行集体版权管理,这将是日后发展的趋势,音乐版权的管理将会越来越规范化。
第四 在线数字革命下,去了解各个平台如何与版权人进行分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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