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律事通
面对司法被干预,司法人员如何全程留痕,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未作细化规定,而发生在福州的这起案件,为干预司法全程留痕提供了新样本。
据《财经》报道,2017年7月31日,周谟满非法拘禁案在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法庭上,一份一审法院承办法官的备忘录成为辩论焦点。备忘录显示,该案一审法院承办法官认为“要定非法拘禁罪不是很站得住脚”,而公诉检察官则以“该案是党委政府交办的案件”等理由要求定罪。该案被告人律师指出,这些行为涉嫌违反“司法办案要以审判为中心”等相关中央规定。
一、法官认为定罪站不住脚,为何不判无罪?
法官如果认为某一案件定罪站不住脚,即应当判决无罪,而不是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内心虽然认定被告人无罪,却不得不违心在判决上认定有罪,有时候,不得已而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例如,判处缓刑、判处轻刑等,这便是中国司法权威不足、法官无力的表现。
以福州这起案件为例,一审法官认为,定被告人非法拘禁罪站不住脚,但却在判决中依然认定被告人非法拘禁罪成立,判处周谟满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没有判处被告人实刑,而是缓刑,可以看作是一审法官妥协又不愿让步的表现。特别是“法检沟通备忘录”,更可以看作是法官对司法被干预的不满,但法官再为不满,都必须做出有罪判决,在无罪和缓刑之间,还是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便是法官内心挣扎的表现。
二、以审判为中心还是以领导为中心?
中央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对于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坚守,是确保正确应用法律的前提,这就要求法检部门必须各司其职,法官居中裁量,法官对案件具有最终的决定权,而不是依靠沟通协调来办案,否则,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便是一句空话。
但在这起案件中,却只有配合,没有制约,只有沟通,没有制衡。这样的沟通会议,怎么会让司法公正在案件中体现呢?该案的备忘录显示,承办法官认为,“要定非法拘禁罪不是很站得住脚”。理由为,“被告人非法拘禁的主观动机不明显”,“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不明显”,“只有一个被告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组织村民的行为,客观上能否拘禁7人”等。
而检方人员表示,以“该案是党委政府交办的案件”,“被告人系当地的老年会会长,有影响力,且经常与政府对抗”,“被告人不认错”,“大体上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等理由,认为“该案只能定非法拘禁罪”。
诚如被告人辩护律师所言,检方不从犯罪构成要件上谈能否构成犯罪,“没有立足事实和法律,而是从案件外部找理由”,涉嫌违反中央相关规定。案件定罪与否,应当以证据为准,而不是以领导的旨意为准。但从检方的回应来看,该案是党委政府交办的案件,所以,必须定非法拘禁罪。在此,我们看不到专业的法律判断,只看到领导权力对案件的非法干预。当法律让位于权力,案件怎么能确保公正呢?
三、干预司法,如何全程留痕?
2015年,中办、国办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强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同年,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规定要求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但如何全程留痕,规定并未细化和明确,这为办案人员提供了新难题。面对形式各异的干预司法,办案人员如何做好留痕,而且还不被发现和报复,确实是一项实难完成的工程。
而在福州这起“非法拘禁”案中,一审法官以“法检沟通备忘录”的形式记录案件被干预。在沟通会上,不仅有一审的法检办案人员,而且还有法院分管副院长,以及承办法官。检察院出席人员为分管公诉的党组副书记、分管批捕的副检察长、公诉科长、批捕科长及副科长,以及案件经办检察官。
这样的会议,显然不是交流那么简单。而是要对这起案件进行直接定罪,那么,往后的庭审还有什么意义呢?法检的领导们坐在一起就把案件定调,未来的庭审只会走向虚置。怪不得一审法官要对这样的交流会以“法检沟通备忘录”的形式记载,因为,既然法检领导能坐在一起对案件定性,那么,司法被虚化、庭审走形式就在所难免,那二审还开庭作甚?
四、法官如实记录案件被干预到底有多难?
此案一审法官以“法检沟通备忘录”的形式记载了案件被非法干预,没想到,这份备忘录还会出现在二审法庭上被各方争辩,这确实是不小的进步。但这份备忘录是如何不被发现的,又是如何被拿上二审法院的,现在还不得而知。
对于一审法官能如实记录案件被干预,我们给予大大的点赞。但也免不了担心法官遭遇报复。毕竟,如实记录案件被干预的风险远远大于违法做出裁判。一审法官的坚守(制作法检沟通备忘录),以及法官不得已做出的缓刑判决,都在说明,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想要独立公正审判的艰难。而司法改革的目标,即在于保障法官公正审判。
对于案件被干预,法官不敢记录的现实,我们也不能坐视不管,对于这起法官制作“法检沟通备忘录”事件,我们更要充分保障一审法官的权利,使他免受记录案件被干预的报复和打击,这才能让法官记录案件被干预没有后顾之忧,否则,哪一位法官敢记录案件遭受干预呢?
五、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该如何处罚?
按照中央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到底给予何种纪律处分,规定不甚明确。
在这起以“法检沟通备忘录”而出现的干预司法案件中,我们又该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呢?检方已经说明,该案是党委政府交办的案件。那么,就有必要查清,是党委政府那个人交办的案子?对案件的定向是什么?为何要干预案件?
只有查清干预案件的缘由,并对此案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追责,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情形才会慢慢消失,否则,放任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却对领导干部没有太重的纪律处分,司法被干预,就永远无法消解。
并且,此案追责之后,还应该予以纠错,一审法官已经表明,定罪站不住脚,二审法院即应当改判被告人无罪,而不是顺着一审判决的思路维持原判,否则,这份“法检沟通备忘录”的意义便大打折扣,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恶习便很难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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