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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公安得法院支持,能否根治广场舞乱象

起诉公安得法院支持,能否根治广场舞乱象

作者: 律事通 | 来源:发表于2017-06-21 09:27 被阅读52次

    来源丨律事通

    2017年在湖南高院召开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多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起案例显示,长沙岳麓区一市民因不堪广场舞噪音,多次请求辖区警方处置,后起诉当地警方不履行查处噪声扰民法定职责,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据湖南高院通报,原告周某系居住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箭弓山社区广厦新苑居民,该社区部分居民经常在晚上8点左右到原告楼下的人行道上跳广场舞,并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原告认为跳广场舞的居民使用的音响器材音量过大,严重影响原告生活,于是拨打110报警,请求公安部门解决。辖区派出所接警后派员到场处理,处警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制作了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告知原告“建议去环保部门申请鉴定”。后原告又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公安部门对跳舞居民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量过大的行为进行处理。此后,派出所干警多次到现场劝说,并开展调查询问、走访、协商交流等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协商一直没有结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受理了原告的报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该案的办理,系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据此,判决:一、责令被告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中原告周某的报案作出处理;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当地警方曾上诉,但在二审程序中撤诉。

    随着广场舞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大爷大妈都参与到了这种健康的娱乐活动中来。广场舞不仅炼了身体,而且丰富了精神生活。我们每个人都会老去,所以笔者认为广场舞这种有益身心的活动还是值得支持的。但是慢慢地,广场舞的有关矛盾也随着暴露了出来,向上述案件的当中广场舞由于噪音太大、占用公共空间的扰民的事件屡见不鲜。周围居民不堪忍受广场舞噪音,和跳广场舞者交涉未果,由此双方容易引起纠纷,甚至有些居民使用自费买高音炮来“以噪制噪”的行为。那么广场舞的具体问题是什么呢?

    法律如何规定跳广场舞扰民?

    首先,跳广场舞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跳广场舞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跳广场舞时播放的音乐,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分贝,就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的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属于违法行为。所以,跳广场舞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播放的音乐超出国家规定的分贝,就属于违法了,我们常说的广场舞扰民,应该指的是跳广场舞时播放超出国家规定的高分贝音乐扰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是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使用音响器材。“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当遇上这种情况时,我国是否有相应的强制措施?

    如果跳广场舞时,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是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或者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所以当广场舞播放的音乐达到噪音污染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投诉,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如果公安机关处罚后还不停止,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判决生效后还不停止违法行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噪制噪”的行为是否也属于扰民呢?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是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小区业主自费买高音炮来应对广场舞扰民,这种“以噪制噪”的行为也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违法产生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污染的法律责任,我国只规定了警告和罚款的处罚措施,没有规定其他处罚措施。所以如果对加害人警告或罚款后,加害人继续制造噪音的,还没有太好的办法,虽然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制止,但这样维权又需要一个过程。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修改时,赋予公安机关制止的权利。

    其次,对于放藏獒恐吓、采取泼油报复广场舞者,都属于违法行为,轻者属于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重者如造成伤害,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如果对广场舞大妈造成人身损害,责任应该有自己承担,因为这属于故意伤害行为。虽然扰民的广场舞者有过错,但其承担噪音污染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为广场舞者有过错,就可以随意伤害广场舞者的人身权利。所以当我们遇到扰民的广场舞时,一定要用法律手段维权,而不要采取过激的手段,否则受到法律处分就有可能变成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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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以上几个问题看出,广场舞的争端并不是不能用平和合法的方式解决的。其实,广场舞问题正是典型的中国社会问题。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还是双方应当做到推心置腹,互相包容互相理解。广场舞的参与者大爷大妈们在自己享受广场舞到来的快乐和健康的同时,也应践行“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反思自己是否可以想办法降低噪音、尽量少滋扰他人。而民警及居委会这样的调解一方,切忌一上来就搬出法条及相关规定摆事实讲道理,而应该当换位思考,“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以引导为主,与人方便将心比心。

    从根本上说,广场舞冲突,既是日益自由、幸福的中国人在广阔社会多样化生存过程的诸多不适应的结果,更是推己及人、与人为善的优良文化失传,自我中心甚至极端个人主义不良文化侵蚀的结果。如果大家都能“有话好好说”,后退一步天地宽,就没有解不开的心结、调解不了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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