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解析:
A项: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的情形。根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A项中甲打错电话将丙当做乙实施了诈骗,正是对象错误的表现,成立诈骗罪既遂。拨电话只是诈骗的预备行为,拨通电话向电话对方的人进行欺骗才是诈骗行为的开始。故本题不是方法错误,而是对象错误。故A项正确。
B项:甲欲枪杀乙,因未瞄准而将丙杀死,此为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仍未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对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认定不同。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B项中甲对乙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属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而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在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他人死亡,成立杀人既遂,即甲成立杀人既遂。故B项错误。
C项: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出现的情况,这种认识错误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并未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因此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故C项错误。
D项: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的情形。D项中甲并未出现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况,故甲并不属于对象错误,由于乙的行为事实导致了结果和甲意图实现的结果不一致,是典型的方法错误。“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解决的是教唆者处罚的违法性根据要从属于正犯的问题,而不是本题所称问题。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裁判要点
1.《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但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可以另行约定。若当事人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时,则该合同系雇佣救助合同,而非上述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救助合同。
2.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79条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以下简称救助公约),救助公约所确立的宗旨在本案中应予遵循。因投资公司是希腊公司,“加百利”轮为希腊籍油轮,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一致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案进行审理。我国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海难救助是一项传统的国际海事法律制度,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救助公约第十二条、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报酬支付原则,救助公约第十三条、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一百八十三条在该原则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报酬的评定标准与具体承担。上述条款是对当事人基于“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确定救助报酬的海难救助合同的具体规定。与此同时,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另行约定。因此,在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之外,还可以依当事人的约定形成雇佣救助合同。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投资公司与南海救助局经过充分磋商,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投资公司均应支付报酬,且“加百利”轮脱浅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任何意外,南海救助局无需负责。依据该约定,南海救助局救助报酬的获得与否和救助是否有实际效果并无直接联系,而救助报酬的计算,是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以及人工投入等事先约定的固定费率和费用作为依据,与获救财产的价值并无关联。因此,本案所涉救助合同不属于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而属雇佣救助合同。
关于雇佣救助合同下的报酬支付条件及标准,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并未作具体规定。一、二审法院依据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相关因素对当事人在雇佣救助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费率予以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和确定。南海救助局以其与投资公司订立的合同为依据,要求投资公司全额支付约定的救助报酬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确定的救助报酬数额为基数,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判令投资公司按照船舶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财产价值的比例支付救助报酬,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错误,应予纠正。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但鉴于一审判决对相关费率的调整是以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为基础,南海救助局对此并未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提出异议,一审判决结果可予维持。
效率很重要,感觉我有点忽视效率,重点还是计划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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