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加大事故追责力度,事故致1人及以上死亡将启动刑事调查。
《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即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
看来山东是企图通过严刑峻法来阻止坏事的发生,不过最终效果如何,并不看好。
一:复杂系统
复杂系统用简单粗暴的奖罚很难达到目的。
1:交通肇事罪
我们参考交通肇事罪,同样是违反规定,量刑的最低标准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交通法规可以这样定,是因为开车上路是简单事件,由司机自己控制。因此出了事故完全司机来承担责任无可厚非。
然而企业生产是复杂事件,中间牵扯到不同岗位的履职,更牵扯复杂的岗位目标。所有企业第一要务都是生存,而不是在安全上先达到满分。这意味着任何企业从一开始就是不规范的,只有生存下来了才有能力逐步规范。
悲观来说,根据系统安全理论,只要做的足够多,事故总会发生的,早晚而已。而根据海因里希法则,只要产生足够的事故,其中必然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而根据《意见》,只要有死亡事故,就要受到刑罚。推论而言,所有的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早晚而已。
2:中国男足
如果我们抓一些小孩从小培养足球,一旦世界杯夺冠就终生大富大贵,如果没出线就排队枪毙,请问我们能否拿世界杯冠军。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用这种方法只要参与的人多,也许能逼出几个田径领域的世界冠军。但是足球篮球这类项目就不可能。因为足球篮球是复杂系统,需要大量主动性的技巧学习,需要球员间的配合,需要临场应变。不是跑的快就能世界冠军的。
极端的你可以参考萨达姆的儿子乌代用恐怖统治训练足球队所取得的成绩。
https://new.qq.com/rain/a/20180305C0U62V。
http://www.people.com.cn/GB/guoji/25/96/20010514/464425.html
二:敕令违法
最令我伤脑筋的是这个《意见》的出台程序是否参考了利益相关部门的意见。是否现有的法律冲突。如果冲突,我们老百姓有什么途径终止。
1:未参考民意
按照国家层面上来说,地方上重要的规定出台,应当组织公众参与,最起码也应当组织利益相关团体参与。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二条规定
在安丽娜,胡童的文章《大陆地区行政决策程序立法中公众参与与规则评析》一文中详细列举了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三个文件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要求。还有今年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也设计到公众参与。
落地到现实的就是,最近几年地方政府设计到安全,环保的众多规定,应当是没有听说任何公众参与,更不要提相关利益团体参与。
2:法上加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的标准有三条: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自己管辖。意味着,如果达不到入刑标准,根本就不用启动刑事调查。
刑事调查说白了就是先关人,穿上囚衣套上枷锁关在笼子里,对人格是一种极大的侮辱,专业术语叫做“刑事定罪人耻辱”。
在安全生产事故常用七宗罪名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条件是死亡1人以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条件是死亡1人以上。《危险物品肇事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从死亡这个维度来说,入刑标准都是1人以上,不含1人。
但是在《意见》中就包含1人。多了这个“及”字。意思是,本来根据现有法律,死亡1人的安全生产事故不需要惊动公安局。而是在行政层面上着手解决。现在只要死人,马上就启动刑事调查。
按照现有刑事调查流程,应当是政府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死亡1人以上),提交公安局,公安局根据证据刑事立案,然后启动调查。
现在程序变成了没有达到入刑标准,也不用刑事立案,直接刑事调查
根据《意见》: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鲁应急发〔2019〕43 号)等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 1 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
我仔细看了《意见》引用的两个文件,其中并未涉及擅自提高刑事调查标准的任何说明。倒是在《实施办法》中仔细规定了公安立案或者不立案需要在3个工作日给予书面答复的程序。换句话说,《意见》不仅提高了刑法的标准,也提高了他自己列举的两个文件的执法标准。
3: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一个《意见》就提高了整个刑事调查的标准,虽然最后的结果如果只有1人死亡也许就不予立案,但是主要负责人免不了吃几天牢饭。
不管这个标准的提高有多么细微,我只是担心,今天可以提高一点这里,明天可以提高一点那里,除非到了爆发的临界点,不然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庞大的利益相关团体,似乎完全没有办法扭转自己的命运。
三:邪恶的正义
1:过渡保护
如果产假定为2年,恐怕适龄妇女找工作会艰难很多,工资也会被压低。如果产假定为5年,女性40岁之前很可能没有正规企业敢雇佣。如果产假定为20年,女性将从职场绝迹。违客观规律的保护反而是一种伤害。
政府企图通过严刑峻法保护劳动者,但是如果保护过度,劳动者反而失去劳动机会。这几年底特律工会对于工会成员的保护,不仅葬送了工人的岗位,还将底特律拖入泥潭。
2:不同角度
一件政策,比如说屠杀犹太人,从德国人的角度其实很正义。德意志民族需要向东方拓展生存空间,但是波兰和俄罗斯犹太人已经世世代代在那里生存,如果不将他们消灭掉,对新迁入的移民就是一种威胁。当年犹太人在巴勒斯坦的移民就是如此,由于你侵占了别人祖祖辈辈占有的土地,因此必然导致巴勒斯坦人民不可调和的反击。
但是从犹太人的立场来看,对于你正确的政策,却会导致我的毁灭。从国际上来说,也不赞成这种毫无人道的大规模屠杀,这被认为是反人类,反现代文明的。
因此你制定的政策,不能是片面的考虑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是完全忽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这样的正义其实就走向了正义的反面。
3:程序错误
“宁可生活在用普通法程序适用的俄国法律之下,也不愿生活在俄国程序法适用的普通法之下”——英国行政法的奠基人:威廉韦德
对错本非绝对,现代人类社会的普遍做法是,用正确的程序来定义此时此刻的对错,只要程序对了,即使结果是51%的正确,也比49%的错误要好。而作为是非旋涡中的当事人,寄希望于程序的正确,远要比希望正确的决定要靠谱的多。
美国人自己也会怀疑程序正义的必要性,在蝙蝠侠《黑暗骑士》这部电影之所以被捧上天,就是讨论了程序正义的法律成为罪犯黑社会的帮凶,但是最后不采用程序正义制裁犯罪的蝙蝠侠还是舍生成仁,为了程序正义而牺牲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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