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本啃完,我想再谈一谈三个比较有趣的概念: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纯粹程序正义。
完善的程序正义有一个决定什么结果是正义的独立标准和一种保证达到这一结果的程序。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而纯粹程序正义则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只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
现实中我们并不能找到像完善的程序正义那样既有好的目标,又有好的程序去达到这一目标的制度。我们制定的法规往往属于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即虽然有好的目标,但在执行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后那样的问题,使最终的结果变为不好的结果。书中举得刑事审判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期望的结果是只要被告有罪,他就应被宣判为有罪,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即便法律被仔细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的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结果:无罪的人被判有罪,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这种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
“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典型的纯粹程序正义。它并没有告诉你它的目标是什么,但只要恰当地遵守它,但无论结果怎样也会是公平正义的。由此我们不难想见正义二原则巨大的实际意义,它恰恰给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作了很好的补充。我们把它应运与社会制度中去的,起到的更多是一个“纠错”功能,即有了它的限制和监督,我们的社会中不正义的部分会不断地被排除出去,进而使运行可以变得更加正义。它像一把尺子,我们用它可以去衡量社会各种制度和程序的正义性。
于是我们可以进一步对正义的社会做出一个阐释,即什么样的社会是趋向正义的。它的判断标准并不在于某种意识形态中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区别。而是在于能够摒弃或至少控制人的非正义倾向。当非正义的趋势产生时,其他力量都被调动起来维持整个社会结构的正义,确保社会的良好运行。这样我们可以看到良好的社会运行是可以不断进行自我修正和完善的。
同样,这企业管理过程中,我们也会遇到很多和社会管理类似的问题。如何确保企业的良性运转?如何让企业具备自我修正和自我完善的机制?这都是要进一步再深入思考的。
最后我想说一点个人有关理论建构的看法。昨天就和老王讨论过类似的企业制度改革的问题。一个理论被建构并被人们认同和采纳,并不表示它是最好的或是绝对正确的。而是说我们现在还没有找到更合理的解释,那就暂时请它载我们一程,直到我们找到更合理的解释为止。所以毋宁说,有价值的理论往往都扮演着“善意地欺骗者”的角色,然而它起到的作用却是积极正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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