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是比较讲究社会正义的,当然他也承认程序正义,但是他觉得光有程序正义是不够的,他强调在程序正义的大框架之下,还要给实质性的正义、社会正义留下一点余地。在制定程序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实质的具体性,不是说按照理性规则一概而论、一刀切,那往往不是那么理想的正义。
所以他强调社会正义,就是要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有大致相当的平等,只要是人,不论是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都要有起码的权利保障,要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考量这一方面。比方说两个人各方面的条件都不一样,有一个是富人家的孩子,有一个是穷人家的孩子,或者有一个人智商高一些,有一个人智商低一些,当然按照通常正义的观念,只要机会均等,这些因素都不应该考虑,他智商高一些,那他理所当然就应该高收入,智商低的,那就当穷人、当蓝领,这是合乎正义的。因为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机会,抓不抓得到机会,那就是他自己的事了。但是罗尔斯说,一个人和比他条件优越的人应该有大致相同的竞争条件,虽然它的结果可能就是智商高的人收入高,但要看到他们的条件是不同的。智商低的人可能他家几代都是穷人,他营养不良、教育条件差,他跟富人家的孩子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的条件。因为前辈的结果不平等,所以这一辈的起点就不平等,要考虑这些问题。平等不应当一个人一个人的比,而要兼顾一家几代人的条件,所以就不应该把这个距离拉得太大,要照顾到那些最不幸的、最无能的阶层。在那个阶层上面,保证他们竞争的平等机会,他们才有可能上升到有一定条件的、比较优越的阶级,要保证他们也有这种可能。那些有一定条件的人,那些本就占便宜的人,他们仍然可以尽情发挥他们的才干和创造力,但是同时也要把那些乞丐啊、社会底层的人啊,把他们的权利考虑在内。不能不闻不问、任其自生自灭,或者说你们这些人活该,谁叫你们不努力——这是不对的,是违背社会正义的。
罗尔斯的考虑还是更全面一些。哈耶克的程序正义,当然是一个基础,那是没问题的。启蒙运动以来,人们就在讲程序、讲理性规范,但是讲程序、讲规范之余,你现在已经有余力了,还是应该考虑一下实质性的平等。有些人天生家庭条件就不好,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你要他们跟那些富家子弟去竞争,那是很难竞争得过的,得多付出好几倍的努力,那你就得偏向他们。比如黑人,比如那些低等阶级的人,你就必须考虑他们的利益。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最弱势的人群是否能够得到好处。在罗尔斯看来,这甚至不是什么照顾,不是办慈善,而是应该的,是正义的另一种形式,属于天赋人权。所以,美国的法律从来没有说国家照顾了黑人,黑人就应该感激国家,没有这回事,你看,他们从来不感激。虽然很多人觉得太照顾黑人了,什么东西都是他们得便宜,但一般人还是比较认可这种做法,就是必须考虑到在基础层面、起点层面要有一定的突破,要排除社会歧视,减轻由于遗传、天分等带来的天生的不平等。当然,也许最终的结果他们还是竞争不上,那另当别论,但是至少他们有了更多的机会。所以,他们讨论这些问题的时候,是在逐步考虑如何把民主体制的漏洞或者不完善的地方补上,使它更加完善起来。当然现在还在争论,还在争这个平等的问题——是起点的平等,还是分配结果的平等?究竟偏向弱者应该达到何种程度,或者是应不应该偏向?罗尔斯就认为应该兼顾结果,但是比较激进的自由主义认为不需要兼顾,要是兼顾就是养懒汉了,给他那么好的条件,他不好好利用,那不是浪费纳税人的钱吗?等等。他们现在还在争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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