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又释法,短短三条但是内容还挺复杂,这里用大白话来解释一下。简单来说,这三条就是想明确以下两个问题谁说了算:
1)【问题一】是个认定问题,即:一个案件是不是涉及国安?
2)【问题二】是【问题一】这个认定问题的认定问题,即:一个案件是不是涉及“该案件是不是涉及国安”这一问题?
听着挺绕的,什么意思呢?其实就是审案过程中要进行先后两步,我们先要问:“对于这件案子,我们需不需要探讨‘它涉不涉及国安’这个问题?”,这对应【问题二】。如果分析发现不需要探讨,那么就默认这个案件不涉及国安;如果分析发现需要探讨,那么接下来就再分析这个案件涉及国安,还是不涉及国安?这对应【问题一】。明白了这两个问题,接下来就说谁有权利来决定这两个问题,可能的选项有三个:
1)国安委
2)特首
3)香港法庭
把这三个实体,套进最上面的两个问题,你就得到了以下六个问题:
1)国安委能不能决定【问题一】?
2)特首能不能决定【问题一】?
3)香港法庭能不能决定【问题一】?
4)国安委能不能决定【问题二】?
5)特首能不能决定【问题二】?
6)香港法庭能不能决定【问题二】?
一个一个来看哈:
1)国安委能不能判断一个案件涉不涉及国安呢?答案是不能,因为释法的三条里面没有任何语句赋予国安委这个权利。
2)特首能不能判断一个案件涉不涉及国安呢?答案是可以,因为释法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第二条是怎么说的呢?它说,如果香港法庭在审案过程中问了【问题二】,得出的结果是需要问一问【问题一】,即,如果香港法庭觉得有必要问“这件案子是不是涉及国安?”这个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香港法庭需要向特首请示这个【问题一】的答案,特首说了算国安就是算国安,特首说了不算国安就是不算国安。
3)香港法庭能不能判断一个案件涉不涉及国安呢?看了上一个问题的回答你应该可以猜出来答案了,就是不能。如果香港法庭能对这个【问题一】做出判断,为什么释法第二条还说要把这个【问题一】提交给特首呢?直接让法庭做决定不就完事了?可见法庭并没有这个权利。为了保险,释法第二条还特别说了特首对【问题一】的决定“对法院具有约束力”,算是实锤了。
这是1)2)3)的回答,下面4)5)6)倒着来说:
6)香港法庭能不能判断一件案子是不是涉及“该案是不是涉及国安”这个问题呢?答案是可以,理由也在释法第二条里。刚才提到了,第二条说的是如果香港法院遇到有涉及【问题一】的案子,要怎么怎么样。那么香港法院怎么能够确定面前的案子涉及【问题一】呢?当然就要能够就【问题二】,即本案是不是涉及“该案是不是涉及国安”这个问题,做出判断。
5)特首能不能判断一件案子是不是涉及“该案是不是涉及国安”这个问题呢?答案是不能,因为释法的三条里面没有任何语句赋予特首这个权利。
看到这里你可能觉察出漏洞了:审判过程中要先问【问题二】,根据【问题二】的答案再决定要不要问【问题一】。如果特首不能决定【问题二】,只能决定【问题一】,而香港法庭能决定【问题二】,而不能决定【问题一】,那么如果香港法庭不想某件案子被认定为涉及国安,香港法庭难道不可以直接判定【问题二】为否定吗?这样【问题一】压根就不需要被提出来,不需要被探讨,更不需要就【问题一】的答案请示特首,这件案子将会直接被默认为不涉及国安,特首在这个过程中压根就没有说话的份,这算不算是个漏洞呢?
如果你在暗自为香港法庭高兴,那么你的期望要落空了;如果你现在滋滋地冒冷汗,那么你大可不必担心。下面请看4)的答案。
4)国安委能不能判断一件案子是不是涉及“该案是不是涉及国安”这个问题呢?答案是可以,因为释法第一条一上来就明确规定了国安委有这个权利,而且第三条还详说了在什么情况下国安委应该使用这个权利,就是在香港法庭对于【问题二】的认定不符合国安委对于【问题二】的认定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当香港法庭为了避免一个案件被认定为涉及国安而将【问题二】判定为否定,进而不通过特首来决定【问题一】的时候,国安委可以插进来说,我们觉得香港法庭对于【问题二】决定的不对,应该听我的判定为肯定,这样就能将这个案件再转交特首去决定【问题一】。你有可能要问了,国安委和香港法庭对于【问题二】的不同解释,应该听谁的呢?释法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了,那就是要听国安委的,因为国安委的决定不能再受司法覆核。
这也就变相堵塞了上面的那个漏洞,即国安委+特首可以完全决定【问题一】和【问题二】。下面再和我走一遍这个流程:
案件开审,法庭问【问题二】:
法庭得出结果肯定,呈请特首判定【问题一】;
法庭得出结果否定,国安委反对,结果转为肯定,呈请特首判定【问题一】;
法庭得出结果否定,国安委不反对,不需要问【问题一】,案件默认为不涉及国安。
那么最初引发这个释法的争议呢?即外国非香港注册大律师能否做国安案件辩方的代理人呢?答案是这类案子不需要走上面的全部程序了,因为释法明确说了,外国非香港注册大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案件这类案件涉及“这类案件是否涉及国安”这个问题。相当于是人大直接把这类案件【问题二】的答案告诉你了,是肯定的,所以直接交给特首去判定【问题一】,特首认为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并危害国安,那么就有理由禁止海外大律师做代理人,特首认为案件不涉及国家机密并且不危害国安,那么就不会禁止。
不管你欢不欢迎释法的结果,有一件事情是肯定的,就是立法真是门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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