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陷囹圄,最渴望的就是自由,在公安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者取保是每个嫌疑人的美好愿望,但并不是所有的人一定都能实现。侦查终了也没获得自由,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就只能等法院审判了吗?
检察院的工作是审查起诉,也就是决定案件的走向,是起诉还是不起诉?在公安和法院之间,承上启下的作用。起诉或者不起诉,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个天差地别的结果。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违规,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今天结合手头的案件我重读了数遍法条,得出结论:从当事人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上着手,尽量,争取检察院抛弃刑法利用自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我的当事人进行处理,说服检察官,我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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