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B站看哈佛公开课《Justice》,今天看到第二小节,记录一下。
开头教授引入了一个案例,ABCD四人海上航行时遭遇风暴,被困在海上长达数日,耗尽所有食物和水后,船长A提议抽签决定牺牲一人,B反对遂罢,后D因口渴引用海水陷入半昏迷状态,AC伙同谋杀了D,后ABC三人靠B的血液及尸体存活数日最后获救。ABC的行为是否道德?是否有罪?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三人是有罪且不道德,因为他们剥夺了D的生命。后面教授又引入了一种情况,如果三人在谋杀前征得了D的同意,或者说采取了抽签的方式,那三人的行为是否就是可以理解了?
在这一条件下我首先想到的是,我们对于他人的生命是没有决定权的,但如果征得了同意或者抽签的方式,那就意味着所有人都默认可以牺牲自己来救其他人,这种程序正义似乎可以使行为多了些合理,但我认为只能从法律上免除罪行,作为一个有道德的人,这种行为在道德上仍应该是有亏欠的。
但另一方面,谋杀就是谋杀,行为是既定的事实。设想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免除其罪行,那是否会有下一次?是否会有其他绝境?法律可以有口子吗?
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应该追求所有人的功利最大化,我不认可,如果在这种视角下看,那少数人的利益是可以被牺牲掉的,只要带来更大的利益,但是我们谁能保证自己在某种情况下不是少数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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