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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三)论损害赔偿形态的分类

读书笔记(三)论损害赔偿形态的分类

作者: best沙沙 | 来源:发表于2017-03-06 10:05 被阅读0次

    通过对现行法损害赔偿形态所做分类的反对,认为违反基本的分类逻辑:同一分类内重复。从而提出自己的分类方式:一是根据发生原因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债在本文指损害赔偿之债)二是根据发生情形分为原始之债和转换之债。三是根据归责原因分为三种,①特定危险物所生之债②特许使用他人物品之债③担保、信赖之债。

    而每种损害赔偿形态设置,追本溯源都有一定的法律原因,具体而言:

    控制:在”特定危险物所生之债”中,企业和危险物之管理人具备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从而对其产生之危险具有控制能力。反之,在不可抗力且不可归责于企业的情况下,可免责。由此可知,之所以特定危险物的责任设定,正是来源于“控制”二字,换言之,超出其控制范围,则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平:在“使用特定物”中,使用人虽得法律特许而使用他人之物,但细想终究妨碍了物权人之所有权。那么使用人因此得到便利和好处,有得有失,法律便从公平的角度,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衡量: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每个人不可能不与他人产生联系,便可能与他人产生利益权利冲突。在出现冲突时,“只堵不疏”非法律职责之所在,非法律作用之体现。相反,应当对价值进行衡量、调整乃至取舍,从而使社会在动态的过程中保持一定的静态稳定性。

    扩张:人的精力时间或专业水平总是有限的,为了缓和有限能力和复杂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法律设置“代理”“委托”制度,得依法律选任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代替自己从事法律行为,而将法律后果归于自己。由此观之,代理人和受托人乃被代理人之“法律上的长臂”,其活动范围更趋宽广。若代理人和受托人因致人损害,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信赖:例如因意思表示错误或传达不实,表意人可撤销,但相对人因信赖而支出的费用,得请求表意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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