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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提戈涅之怨

安提戈涅之怨

作者: 文化学者黎荔 | 来源:发表于2023-07-12 21:11 被阅读0次

    作者:黎荔

    《安提戈涅》是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公元前442年的一部作品,被公认为是戏剧史上最伟大的作品之一。剧中描写了底比斯王俄狄浦斯得知自己拭父娶母,罪孽深重,因此去位,并客死他乡,留下二子二女。二子为争夺王位,刀兵相见。一子波吕涅刻斯率岳父城邦的军队攻打底比斯,另一子厄特俄科勒斯率底比斯军抵抗,两人都战死沙场。他们的舅父克瑞翁继任底比斯城邦的王位。为惩罚叛徒,克瑞翁下令将波吕涅刻斯暴尸荒野,谁敢埋葬波吕涅克斯就处以死刑。俄狄浦斯之女、波吕涅克斯的妹妹安提戈涅,公然挑战克瑞翁的政令,认为哥哥即使是叛徒,也应当得到安葬,因为人死了入土为安,是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于是她被克瑞翁下令处死。而一意孤行的国王也遭致妻离子散的命运。

    剧中,安提戈涅在对抗克瑞翁时,有一段常常被法学家所引用的台词:“天神制定的不成文律条永恒不变,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

    兄弟遭杀戮,为其收骨肉。安提戈涅的行为,在后世的理解中,并没有被局限在家庭伦理范围内,而是上升到国家法与自然法、人道主义与实证法的紧张对立去理解。安提戈涅对城邦法的控诉被称为“安提戈涅之怨”,这个悲剧阐发的原则首先被希腊哲学家继承和发扬,苏格拉底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法”,并认为,自然法是神的意志,并具有普遍性。而人法是国家的颁布的法令,具有易变性;自然法高于人法。在随后的希腊化时期,斯多葛学派对之阐幽发微,正式开创了自然法传统。经过西塞罗等人的发展,在罗马法中正式确认了自然法的地位。此后,自然法传统生生不息,弦歌不辍。《安提戈涅》被视为是反映了自然法思想的最早历史标志之一。

    一般说来,外国学者更多强调《安提戈涅》展现了自然法(或高级法)与实在法的冲突与张力,是描述性的,导向不向的最终结论。而中国学者在介绍、引用或概括此剧时,则总是倾向于结论认为自然法高于或应当高于实在法。因此,中国学者一般倾向认为,安提戈涅是道德上、道义上高于克瑞翁的英雄。在安提戈涅看来,死,已经是对人的最大的惩罚。克瑞翁让波吕涅刻斯暴尸荒野,不许收尸,就是违反了神律,也就是违反了人们公认的“天理良心”。安提戈涅作为一种符号,代表着公民依据自然法原则,依据天理和良心,对抗恶法。

    这种法理学上的一致理解,与中国的制度文化背景有关。中国社会的价值观,从来就讲究天理人心。合乎天理,合乎人心,才合乎道义。中国的天命是跟人心分不开的,这是西周以后的新发展。《尚书-泰誓》上说:“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在古代,天、天命是权力者手中权力的合法依凭来源,而天是有眼睛、是有耳朵的,眼睛、耳朵是什么?是广大的民众、是老百姓。虽然老百姓没有办法直接与天沟通,但是天会来听老百姓的民意,听他们的苦衷,然后决定把天命交给谁。天听老百姓的话(“天听自我民听”),从此成为中国政治传统中的普遍信仰。汉代董仲舒用“天”来压皇帝,使他不敢胡来,宋以下则用“天理”来制约朝廷的权势。

    “天理”象征“公平”和“正义”,“天理”是比“公正”还要高的层次。因此,制定律法必须遵守有一些基本的规则,这就是老子所说的“无狎其所居,无厌其所生”,不要逼迫百姓改变正常,不要压榨百姓的劳动所得。希望老百姓遵守规则,也必须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比如“安居”才能“乐业”。成天流浪街头,居无定所,寝食不安,这种人难以遵守规则。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有的统治者没有这种洞察力,没有这种常识——最一般的常识就是天理,老百姓的感觉就是天意——乃至最后酿成大祸。其实老子在几千年就应该谆谆告诫过了——“民不畏威,则大威至”!

    读过耶鲁大学公开课最受欢迎导师、著名认知心理学家保罗•布卢姆的《善恶之源》,他引述了美国耶鲁大学的开创性研究,证明婴儿早在能开口讲话和行走之前,就有能力判断他人行为的好坏,就能产生共情和同情,就能产生原始的正义感。所谓道德感,并不是做好事或坏事的冲动,而是作出某种判断的能力——也就是区分好与坏、区分善良和残忍的能力,我们在婴儿身上就能发现道德行为和道德情感的踪迹。良知就像一个人的大腿和胳膊一样,是他身体的组成部分。每个人都被赋予了道德感,只是有的比较强,有的比较弱,就像每个人四肢的力量也有大小之分一样。为什么婴儿天生就会理解善意行为和恶意行为?因为,判断能力和感受能力是人类生来具备的本能,是自然进化史给我们留下的遗产。这些能力与公平和正义等概念有关,与共情和愤怒等情绪有关,与奖励和惩罚等行为有关。这和我们的文化传统中所说的“良知”是一致的。良知的本义,就是一种先天的道德意识,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这也可以用来解释明代诗人曹学佺的著名对联“仗义每从屠狗辈,负心多是读书人”,讲义气的多半是从事卑贱职业的普通民众,而有知识的人却往往做出违背良心、背弃情义的事情。因为,坚守良知理论上也不难,只要具备是非判断、择善而从即可。

    回到本文开篇讲到的“安提戈涅之怨”,就是国家法没有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司法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如果完全摒弃民间的立场,完全忽略天理人心,有可能会导致正义的错位甚至正义的窒息。都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法律跟道德起了冲突又该如何判决?不违背天理人心的法才能服人,才能为全社会所接受,才不致于出现舆论的断裂或死结。仅以此文写于1月8日,22年后血亲复仇的张扣扣案落下帷幕,张扣扣一审被判处死刑之日。如果导致张扣扣产生的土壤仍在,那么还会有下一个张扣扣,选择用一种极端的方式,去寻求他心中追寻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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