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想加名字到房产证,离婚后是否能分到房屋的一半,视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形,离婚后女方可以分到房屋的一半。
理由是:父母全款为儿子买房,并且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这种情形属于父母对儿子的赠与,房屋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儿子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他可以对房屋做出处分,包括转让、赠与等。
现在女方想加名字到房产证上,如果你儿子同意女方加名,并且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变更登记,那么你儿子的这种行为同样属于赠与行为,房屋就变成了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说房屋单独属于一方所有,那么他们离婚后,房屋将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他们各占房屋的一半。
那父母能不能以房屋是他们自己全款购买为由,主张房屋属于父母所有,而不是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这个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虽然父母全款购买房屋,但是这房屋已经登记在儿子名下,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因此,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分到房屋的一半。
第二种情形,女方不能分到房屋一半的情形。
理由是:在第一种情形中,已经论述过父母全款购买房屋,且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当女方想加名时,你们可以签订一份赠与房屋协议,约定将女方名字加到房产证上,但是,千万不要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进行过户登记。因为一旦过户登记女方名字,那么房屋就变成了他们的共同财产了。如果仅仅是签订赠与房屋协议,而没有过户,那么赠与人(即你儿子)可以在离婚前撤销这个赠与,一旦撤销赠与房屋协议,这个协议就自始没有发生过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女方不能以这份协议要求你儿子进行过户登记。
还需要注意的是,签了房屋赠与协议,千万不能进行公证!因为一旦进行公证,你儿子就不享有撤销权了,也就是说,女方可以分到房屋的一半。
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所以,在第二种情形中,离婚时,女方不能分到房屋的一半。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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