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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读国富论,论退税(2)。输入的外国货物,在再输出时,亦可退税

读读国富论,论退税(2)。输入的外国货物,在再输出时,亦可退税

作者: 晓尘微义 | 来源:发表于2019-08-04 12:44 被阅读4次

    输入的外国货物,在再输出时,亦可退税。在英国,所退的税,大都等于输入税的最大部分。规定今日所谓旧补助税的那个议会法令的附则的第二项规定,每个商人,不论国籍,都可于输出时,收回这种旧补助税的一半。但英国商人,应于十二个月内输出,而外国商人应于九个月内输出。只有葡萄酒、小葡萄干和丝精制品。因已领有其他更有利的津贴,故不适用此条例。这个议会法令所规定的税,在当时是唯一的外国商品输入税。后来,把这种及其他各种退税的请求期限延长到三年(乔治一世第七年法令第二十一号第十条)。 旧补助税实施以后所课的各种税,有大部分,是在输出时全部退还的。但此通则有许多例外,所以,退税的原则,便不象最初制定时那么单纯了。 有品,输入量会大大超过国内消费的必要量是早已预料到了的,所以,在其输出时全部课税都退还,甚至旧补助税也不保留半数。在我国美洲殖民地未曾叛变以前,我们独占了马里兰和弗吉尼亚的烟草。我们输入烟草约九万六千大桶,国内消费却据说不及一万四千大桶。这个余额,是必须输出的。为使这巨额必要的输出易于实现,凡是在三年内输出,所纳关税全部退还。 我们还独占(虽不是全部独占,但已近于全部独占)了我国西印度群岛的砂糖。所以,砂糖如果在一年内输出,那末在输入时所纳的一切税,都可退还;如果在三年内输出,那末除了旧补助税的一半,其他一切税都可退还。大部分货物输出时,旧补助税的半数迄今依然保留。砂糖输入额,虽大大超过国内消费的必要额,但此种超过额,与烟草通常的超过额比较,是不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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