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违反信贷业务审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风险的,予以警告至记过;情节较重的,予以记大过至降级;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二)审批通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建设银行信贷政策的授信业务的。
(三)审批通过主体资格、申报材料、方案等存在重大缺陷项目的。
(四)审批前未经所在信贷审批部门同意,贷款审批人与拟审批业务各利益相关方进行任何非公开、非正常的接触与联系的。
(五)对已在申报材料如实反映曾被否决的项目,客户情况、重大问题等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前次否决问题未得到充分解释说明仍审批通过的。
(六)审批牵头人未按照信用审批结论的形成规则,确定信用审批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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