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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对外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对外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 200eb14deec8 | 来源:发表于2023-04-23 14:39 被阅读0次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张三与李四于2017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19年3月2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三曾于2017年11月30日上班途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案外第三人王五造成损害,后王五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承担相应修车费,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张三给付王五修车费52000元。

    李四称其对交通事故知情,但对法院判决张三承担修车费的事不知情。张三起诉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在上班途中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的赔偿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四应共同承担。李四称张三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与己方无关,不应属于夫妻共债。

    张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虽不是张三与李四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实际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但从该债务的产生基础和目的来看,该侵权行为系发生在张三上班途中,张三的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上班所得的工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归家庭使用,张三因侵权行为产生债务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故张三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对案外人的赔偿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双方是否具有举债之合意;

    第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张三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三该项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张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虽不是张三与李四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实际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但从该债务的产生基础和目的来看,该侵权行为系发生在张三上班途中,张三的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上班所得的工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归家庭使用,张三因侵权行为产生债务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故张三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对案外人的赔偿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

    综上所述,判决:

    一、撤销某某区某某号民事判决;

    二、某某区某某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张三给付王五修车费52000元为张三、李四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张三承担偿还责任,李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三26000元。

    那么,夫妻一方对外所负侵权之债何种情形下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需基于家庭共同利益的构成性原则加以细致厘定。

    具体而言,应在两个层次中展开:

    一是产生侵权之债的基础性活动属于利益家庭活动;

    二是产生侵权之债的基础性活动不属于利益家庭活动,但收益归家庭享有,家庭在受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具体包括:

    1.夫妻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中直接产生的侵权之债或者因家庭日常生活所负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家庭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产生的侵权之债或为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所负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并非在为家庭共同利益活动中产生侵权之债,但收益归家庭享有的,在家庭受益范围内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虽不构成侵权之债,但基于共同分担损失的公平原则所确定的财产补偿符合家庭共同利益的,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侵权一方的主观过错程度、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类型等均不影响个人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提示:

    关于夫妻一方对外侵权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裁判规则比较混乱。

    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认定上二审法院标准是“目的论”,即主要审查:侵权行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而产生;该行为是否为夫妻双方带来利益,进而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认定标准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类推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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