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规定:对安全等级分别dao为一、二、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分别为100年及以上、50、5年时,重要性系数分别不应小于1.1、1.0、0.9。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规定:对安全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分别为50年以上、50、1~5年时,重要性系数分别不应小于1.1、1.0、0.9。
裂缝宽度验算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不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在抗震设计中,不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承载力计算和倾覆、滑移验算为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应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
基础的重要性系数取整个结构的重要性系数。结构的重要性系数与结构的安全等级和使用年限有关,规定在《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这本规范里面,具体如下:7.0.3 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
- 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3.对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
注: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各类材料结构设计规范可根据各自情况确定结构重要性系数γ0的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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