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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收取“户口管理违约金”,合理吗?

单位收取“户口管理违约金”,合理吗?

作者: 邵帅Jello | 来源:发表于2020-12-03 14:44 被阅读0次

        小邹 2008年硕士毕业后,入职到北京某公司,转正后,公司为小邹办理了北京户口。2010年9月15日,小邹因个人原因离职。同年10月份,小邹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入职时需要提交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但该公司拒不开具《离职证明》,除非小邹交纳“户口管理违约金”1万元。你认为,公司此要求合理吗?


    案例解析

    为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尤其是高素质硕士生落户,是北京地区实现长期良性发展的需要,用人单位协助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也是用人单位吸引人才的措施之一。小邹作为一名硕士应届毕业生,符合北京地区落户标准,只要受聘的企业有落户指标,即可办理北京常住户口。

    《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都有明确的规定,明确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承担方式。劳动法中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只是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要承担责任。而且,在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前提下,并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流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及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时才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关 “户口管理违约金”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因此,该公司的要求是无理的,应给予撤消并有义务在小邹办好离职手续后给予开具《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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