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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与收货,咱们必备的实操技能!

交货与收货,咱们必备的实操技能!

作者: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18-01-22 16:06 被阅读12次

作者 | 王宝英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履行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主要是交付货物,买方的义务主要是支付合同价款。

因此,合同中明确、合理地约定各方义务的履行方式、期限、地点、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等内容,对避免合同履约风险,实现各方合同目的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来探讨在交货与收货这一环节,企业应该注意的问题或风险点有哪些?

一、交货方式

1、由谁负责运输?

一般而言,谁负责运输,谁就要承担运输的成本及运输中产生的风险。

对于买方而言,当然希望约定由卖方送货上门,简而言之,由卖方负责运输,买方坐等签收即可。

但是对于卖方而言,更希望将成本控制得低一些,这个时候,卖方就希望买方能够自己上门提货了。

上述两种情形是买卖双方各自处于强势地位的选择,但是,如果双方地位不相上下呢?

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这样一种交易设计:

可以约定卖方负责办理托运和承担运输风险,但是买方应当支付运费和为货物购买保险的费用。

这样双方就不至于因为运输这么一个小问题僵持不下,从而影响了合同的最终目的。

2、对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如何判断买方已经交付?

由于电子信息产品具有无形、易复制、不唯一等特点,对于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

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

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买方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例如网站开发制作交付的权利凭证有可能是密码钥匙。

3、试用期满后,买方未作表示的,是否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方式不算普遍,但如果有一天碰上了,作为买方的企业就要注意了! 

试用买卖的买方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货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司法实践中,试用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然无法确定的,由卖方确定

另外,试用期满后,买方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鉴于上述司法实践的认定,在试用协议订立时,买方应明确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若无意购买该试用的产品,则需要注意在试用期满前向卖方提出,避免试用期满后视为购买的风险。

还有一种一劳永逸的办法就是事先在试用协议中明确约定试用期结束后的处理方式:

若买方对货物满意,签订买卖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若不满意,无条件退还货物。

对于卖方,需注意一典型情况,若软件公司希望采用“先免费使用,试用期满后收费”的模式,碰到用户在试用期满后不表示是否购买时,其应主动设置限制措施阻止用户在“试用期”后使用软件。

否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不支持软件公司要求用户支付费用的主张。

这一做法主要是为了防范某些软件公司故意不如实告知用户使用软件需收费的情况,从而导致本无心侵权的用户因此而受到损失。

因此,若软件公司采用“免费试用”的模式推广时,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主动设置限制措施阻止用户使用软件,若该用户采取私自破解等方式继续使用的,其方可要求用户支付相关使用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4、分批交付的情况下,卖方对其中一批货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买方可以如何处理?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从是否会影响今后其他各批货物的交付,从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买方通过购买而获得货物所有权的目的)入手分析:

(1)若卖方对其中一批货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货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可以就该批货物解除。 

(2)若该批货物还影响今后其他各批货物的交付,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货物解除。

(3)若某批货物与整个合同的其他各批货物可能是相互依存的,或者说是不可分的,否则将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法履行或者没有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如果依法解除该批货物,其还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货物解除,即买方可以直接解除整个合同。

二、交货内容

1、除了要求卖方交付货物,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提供什么?

根据相关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方交付提取货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但是究竟有关单证和资料是什么?卖方真的知道吗?

为免卖方交付货物时提供的相关单证和资料不符合己方要求,我们建议买方在合同中明确产品相关单证和资料的具体范围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例如

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2、凭样品买卖,在事先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情况下,买方该如何维权?

买卖双方约定凭样品买卖的理由主要有二:

(1)用文字不易描述货物的品质规格;

(2)卖方能够保证做到未来交货的货物质量与样品一致或基本一致。

对于凭样品买卖的情况,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未对样品进行封存,以致于在日后的诉讼中无法提出对乙方有利的证据。

因此,建议双方封存样品,并对样品质量进行明确说明。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另外,买方若在收到货物后发现样品有隐蔽瑕疵,大可不必太担忧,根据相关规定,即使卖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相同,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很疑惑,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按照样品为准”等相关条款,那卖方交付的货物是否就不必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司法实践中倾向性的裁判观点为:

即便双方确认的样品存在一定瑕疵,卖方仍应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标准的货物,不能以样品存在瑕疵为由要求买方接受质量存在瑕疵的产品,

卖方不能以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如质量按照样品为准)从而免除其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买方收到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还是可以主张货物的质量不合格的。

三、交货期限与交货地点

在交易中,买卖双方可能会出现交货期限与交货地点约定不明的情况,这个时候作为买方会担心一直收不到货,

而卖方则担心货卖不出去,或者说不知道将货送去哪里,下面我们来看看遇到上述约定不明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1、交货期限约定不明,究竟何时应该交货/收货?

对于交货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买卖双方都很抓狂,我们该何时交货/收货?

别慌,在司法实践中,卖方是可以随时交货的;买方也可以随时要求交货,但应当给卖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合同中交货地点约定不明,如何确定?

合同中交货地点约定不明,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没办法确定,究竟应该在哪里交货,卖方表示很抓狂。

稍安勿躁,其实我们大可以根据货物是否需要运输加以确定:

A.货物需运输的,卖方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货物无需运输的,如果双方签约时知道交付地点,那么卖方应当在该地点交付货物;若不知道,则应该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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