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包个工程,招无证焊工,发生火灾,你就犯罪!
2015年2月10日,周×在承接了搭建大棚的工程后,在明知其施工人员没有从事电焊作业的特种行业操作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放任其施工人员王×1无证使用电焊机进行焊接作业时,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因而导致喷漆房起火,经鉴定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1403060元。
被告人对指控的火灾损失数额有异议,其辩称起火后家具厂门内两侧的多数木制品均被工人抢救出来放在门外两侧,这些抢救出来的物品不应计入受损数额。
其辩护人认为:
第一,被害单位审报的火灾损失存在问题。辩护人对本案价格评估结论书中的价值评估数额本身无异议,但该公司对现场工人抢救出的大量物品不予登记统计,擅自将这些物品作为废品处理掉,之后提交给评估机构的材料中亦未将抢救出的物品扣除,加大了损失数额认定;同时根据消防部门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过火面积仅为15平米,过火面积不足10%,故评估机构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火灾损失材料作出的价格评估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建议法庭对该评估结果不予采信。
第二,被害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部分失灵,对火灾事故恶化有一定的责任。
第三,房东刘×1明知施工地点旁边就是家具仓库,依然将施工工程向被告人周×发包,该人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此予以考虑。
第四,被告人周×有自首情节,其在知道他人报警后等待公安机关及消防人员的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火灾过火面积与火灾造成的损失并不直接等同,根据火灾后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因火灾造成的具体损失情况应根据在案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认为火灾后抢救出的木制品未被烧毁、不应计入火灾的直接经济损失,本院认为,经查看火灾后的现场照片,这些木制品大部分已被烧黑、熏黑,证人孙×1称很多木制品还被消防灭火时的水浸泡,因此被害单位不可能将这些受损木制品直接向客户交货,这些物品应计入本次火灾的直接经济损失,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无资质施工,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百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处罚。
判决被告人周×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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