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个税起征点
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网友一片欢声雀跃
企业10月份发放的是9月份工资
是不是要到11月
职工才能享受到这一优惠呢?
根据规定,职工只要是10月份取得的工资收入,都会按照5000元/月的免征额进行个税计算,与其是否为上月工资没有关系。
工资9月份和10月发放竟然差距这么大
既然十月份就要开始按新的5000元起征点执行了,那9月的工资在当月发放和在10月发放有很大区别吗?
答案必须是Yes!
话不多说,快乐沃克君举个例子给你们看看就懂啦~~
九月份发放工资
假设小云扣除五险一金后月薪10000元,公司于9月份发放当月工资,那么小云到手工资为:
免征额:3500元
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3500=6500元
应缴税=(10000-3500)*20%-555=745元
到手工资=10000-745=9255元
十月份发放工资
还是假设小云扣除五险一金后月薪10000元,公司于10月份发放9月工资,那么小云到手工资为:
免征额:5000元
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5000元
应缴税=(10000-5000)*10%-210=290元
到手工资=10000-290=9710元
妥妥的485元省下了
心情还是棒棒哒!
新政实施后,年终奖扣税还有优惠吗?
跟着快乐沃克君了解一下喽!
案例:
小林是某企业HR,听说新个税法要实施了,她比较关心年终奖的发放问题。
“以前我们年终奖都是春节前发放,然后再分摊到各月进行税收计算,今年新个税法有一个按年扣除6万后起算的规定,公司领导说要提早安排起来,该怎么安排?”
新个税法背景下,小林特别想了解今年的年终奖是否还有税收优惠?对于企业来说,年终奖什么时候发才最合适?
解答
以2018年和2019年为分界点,前后发放差别大
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解释: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前,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月”征收方式,以月工资为应税所得。
原年终奖税收优惠在新个税法生效后失效。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一大要点,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采取“年”度计算收入的方式。年终奖作为全“年”收入,并入年度综合计算,自是理所当然。
个税应以“所得”时间作为纳税义务产生与确定的时间
所谓个人所得税,应以“所得”时间作为纳税义务产生与确定的时间,而不是以“应得”作为纳税义务产生与确定的时间。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的逻辑即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收取的确定以“实际取得”为原则。这一问题确定之后,那么2018年度年终奖应该什么时候发放也就明确了。
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征收2019年1月1日后不可分摊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适用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
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可以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并且不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
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不能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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