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于2020年5月份聘请上海的财税老师给高管培训,发放给讲师1万元的交通补贴。
请问:
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属于“劳务报酬”?
2.我公司于2020年4月份让企业财务总监给高管培训了2天,发放给财务总监1万元的交通补贴。
请问:
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属于“劳务报酬”?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那么………那么,以上两个案例分别是属于什么呢?
案例一,属于“劳务报酬”,
案例二,属于“工资薪金”。
提醒: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3、若讲师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4、若讲师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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