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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凡四训》第二篇:改过之法(八)

《了凡四训》第二篇:改过之法(八)

作者: 常清净 | 来源:发表于2023-11-01 23:04 被阅读0次
原文:善改过者,未禁其事,先明其理。如过在杀生,即思曰:上帝好生,物皆恋命,杀彼养己,岂能自安?且彼之杀也,既受屠割,复如鼎镬,种子痛苦,彻入骨髓;己之养也,珍膏罗列,食过即空,疏食菜羹,尽可充腹,何必戕彼之生,损己之福哉?又思血气之属,皆含灵知,既有灵知,皆我一体;纵不能躬修至德,使之尊我亲我,岂可日戕物命,使之仇我憾我于无穷也?一思及此,将有对食痛心,不能下咽者矣。

译文:愿意改正自己的过错的人,在决定不做某些事之前,会先弄清楚其中的情理。

比如有人犯了杀生的过错,就会想到: 上天有好生之德,万物都会眷恋生命,杀了别的生命来供养自己,自己怎么能够安心?而且这种杀生是既要受到屠宰刀割的痛苦,还要再被放进锅里水煮油煎,各种痛苦,都深入骨髓。

人们要养活自己,山珍海味,吃过也就完了,这样的话,五谷蔬菜都可以充饥,又何必残害别的生命,来减损自己的福报呢?

又要想到那些有血有肉的生物,都有灵性与知觉,既然有灵性和知觉,也都与我是一体的;纵使不能自己修成至美的品德,让它们尊敬我、亲近我,但怎么可以每天都残害它们的生命,让它们永远地仇视我、怨恨我呢?

一想到这里,就会面对这样的食品而感到痛心,难以下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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