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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残疾证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需要被抚养人

持有残疾证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需要被抚养人

作者: 唐山律师老王 | 来源:发表于2018-01-30 20:19 被阅读0次

    在司法实践当中,通过举证自己持有残疾证或者亲属有残疾证,而要求确认自己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属于被抚养人。这种情况是比较多见的。这个判决的代理词实际上就说明了,持有残疾证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是被抚养人,而且我们也找到了天津市高院2017年审理交通肇事的指南,明确规定了残疾证不是所有的都能证明,那么只有能够证明劳动能力丧失的残疾证才能够作为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证据。

    平安保险公司上诉案代理词
    合议庭:

    一、原告主张他妻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谁主张谁举证,谁举证谁负责;

    1、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主张他的妻子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需要原告承担抚养义务,因此要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实际上应由赔偿权利人进行举证。
    包括其所主张的被抚养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及丧失的比例,是部分、大部还是全部。

    2、原告以残疾证进行举证,应当满足举重以明轻的条件,或者可以进行类比。
    原告提供的《残疾证》是以日常生活的活动能力评价,代替或者类比劳动能力评价。
    如果肢体残疾重度,日常生活不能独立完成或者大部分不能,则举重以明轻,劳动能力也必须受到影响。这个证明方法我们本身是认可的,但前提条件是《残疾证》必须反映为全部、大部或者部分丧失活动能力。而原告提供了《残疾证》是肢体四级残,评定标准是有轻微残疾,但是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完全能够独立实现,也就没有办法通过举重明轻或者类比的方式来证明劳动能力的丧失了。

    所以我们在一审及上诉,都建议原告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谁主张谁举证,谁举证谁负责,而不是应该把皮球踢给对方。

    3、不能说我是残疾人,就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而且是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这样做的话,实际上是导致一个大的错误,也就是所有的残疾人,只要拿出残疾证的话,就是被抚养人,这是不合适的。残疾人是可以就业的,残疾人国家是给就业补助的,说明残疾人是具备不同程度的劳动能力。否则也就没有那么些个福利工厂了,或者是残疾人就业优惠了。

    因此如果是肢体一级、二级伤残比较严重的话,那么可能直接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减少诉累。但是像本案这种日常生活能力完全不受限,用这个四级伤残就证明劳动能力受限,而且是百分之百的劳动能力丧失,绝对是不成立的。把举证责任都推给保险公司,那就更是不合理了。

    第二,实际上我们唐山市的审美标准也在不断的参考周边的省市,尤其是北京天津的裁判标准,然后我们看看代理人所查到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的审理指南,就规定得很清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十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后,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扶养年限÷扶养义务人个数×伤残赔偿指数
      1 . 被扶养人的范围
      受害人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年满十八周岁、不足六十周岁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证明,无劳动能力的证明可以是下列之一:
      (1)能够证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2)被扶养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3)被扶养人患有严重影响劳动疾病的,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2 .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受害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身份状况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受害人身份状况一致。
      确定受害人属于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的,见(八)残疾赔偿金第2条的相关内容。
      3 . 扶养年限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确定被扶养人年龄的,一般以受害人定残或死亡之时为起算点,扶养年限按照有利于受害人一方的原则取整数。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1岁,扶养年限减少1年,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扶养年限计算5年。
      4 . 扶养义务人人数
      被扶养人为受害人父母的,扶养义务人人数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确定。
      5 .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限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年赔偿总额应为按上述公式计算所得的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之和,与事故责任比例无关,但与伤残赔偿指数有关。即据以判断是否超过上限的年赔偿总额,不应是乘以赔偿义务人事故责任比例之后的数额,但应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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