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锴哥说|深度-财务、人力和运营注意了,新个税法来袭!

锴哥说|深度-财务、人力和运营注意了,新个税法来袭!

作者: 杨锴David | 来源:发表于2018-09-03 10:12 被阅读0次

    8月31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通过。至此,个税改革税法大修正式落地!

    自3月5日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个人所得税改革,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9日-7月28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热议,反馈意见超过13万条。历经紧锣密鼓的过程,终于落地!

    针对修正案草案,此前做过分析:

    杨锴:增收知多少!浅析《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杨锴:10月落地!提高起征点+汇算清缴-个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新税法相比草案出现的新变化

    新税法相比草案,又有部分内容变化,具体如下:

    遗憾的是基本费用扣除标准(起征点)并未如之前大家期望的再调整提高,维持在了劳动性综合所得年6万(月均5000)的水平上;

    不过在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三项合并综合征收的劳动性所得项上,额外增加了20%的基础扣除(起征)比例,其中稿酬额外再打七折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该项调整是考虑到了居民获得多项劳动性所得情况下,避免出现个税整体不降反增的情况;

    举个例子:

    工程师A,每月月薪扣除五险一金专项抵扣额后为1.5万,同时兼职每月获得8000的劳务报酬:

    在现有个税法规定下,1.5万按照工资薪金计税,8000的劳务报酬按照20%抵扣额扣除后计税;

    在一审稿相关规定下,1.5万工资薪金与8000劳务报酬合并,2.3万按照劳务性所得综合计税,只能享受一个月5000的基础抵扣额计算个税;

    在新个税法相关规定下,劳务报酬8000享受20%的抵扣额,剩余6400劳务报酬与1.5万工资薪金合并,2.14万按照劳务性所得综合计税,再享受一个月5000的基础抵扣额计算个税。

    专项附加扣除增加了“赡养老人”项,不过具体原四项加上这项到底如何抵扣如何操作,还要等实施细则,分组审议草案时,也提及尽量简化手续,便于操作;

    增加了扣缴义务人需要向居民纳税人提供个税和扣减税款等信息的要求,结合“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看来未来企业人力、财务甚至运营部门,要做的事可不少,既要接受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做申报,还要将个税及申报明细信息反馈给纳税人;

    有关实施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2018年并不采用劳动性所得综合申报的方式。劳动性所得综合申报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首次居民纳税人综合申报和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的汇算清缴将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 预计年底前,配套的实施条例即会出台,以便于实际操作。

    注意!这些事儿企业10月份开始要关注

    10月1日到年底,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税时,每月可以按照5000的起征点,以及新的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及级距表来计算了,减税效果还是很明显的,有以下几点要注意:

    按照个人所得税申报相关规定,企业10月工资就可按照新的起征点和税率税级执行了,给员工直接带来实惠;

    如果企业18年没有使用年终奖计税方式,在10-12月应用,可以按照新的税率级距计算,也能给员工省一笔税;

    有能力有意愿的企业,甚至可以考虑将8、9月应发薪酬部分调整到10-12月发放,享受个税改革带来的红利,小小筹划一下。

    这三项做下来,财务、人力的工作量是少不了,不过增收等于额外给员工发了红包啦。

    2019年甚至2020年企业要度过阵痛期

    新个税法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到2020年3月1日到6月30日完成第一次居民纳税人汇算清缴,走完一个纳税周期,企业财务、人力甚至运营都可能面临阶段性痛点,部分问题希望实施条例能够给出答案,部分情况也许要等遇到了才能摸索出怎么做:

    最难的就是各项专项附加扣除,到底核对什么支出、何种票据,汇总什么信息,在个税申报系统中怎么操作;期待各相关部门能形成关联大数据,在最大程度上给企业信息登记申报和验证带来便利;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仔细分析这条内容,企业不仅财务、人力要处理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各部门特别是运营同事如涉及外部人员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经营费用支付,企业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获得收入的居民纳税人一样可要求企业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登记;这项工作变成常态化;

    “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企业在处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登记同时,还要在完成代扣代缴及发放后,向员工或外部获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经营费用的人员,反馈计算明细,包括基本扣除额、专项扣除额、专项附加扣除额、应纳税所得额、扣缴税款以及税后实得发放额等,以便于居民纳税人(员工+外部获得企业劳动性收入人员)核对全年纳税信息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也就是说工资薪金按照某个规则预扣预交,比如按照5000的起征点预缴,其他的劳务报酬等项,按照一个规则预扣预缴,待次年汇算清缴时,合并计算,多退少补;

    2020年居民纳税人汇算清缴(3月1日到6月30日),恐怕不少员工以及获得本企业劳动性收入的人员,会再跟人力、财务、运营等同事,索取2019年全年的个税相关各类信息,办理自己的汇算清缴,或者,希望企业帮自己去申报?

    未来仍有很多不确定性

    个税修正案调整的很多内容相关操作,需要等待实施条例以及各地细则出台,才能逐步开始明确,后续还有个税及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其他税费,也存在不确定性:

    社保将自2019年1月1日起转税务局全责征收,当居民纳税人在多处获得劳动性收入时,社保基数按什么统计核定?部分地区在试点社保双基数(企业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员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会不会成为普遍现象?甚至社保逐步会不会入税?公积金、残保金、工会会费等原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的费用,统计口径是否会发生变化,是否也有入税的可能性?

    细思极恐,注定2019年对企业财务、人力、运营等各岗位是一个“多事之年”,期望各位经历阵痛都能平稳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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