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二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1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派出法庭的两种形式是常设的法庭和为巡回审判而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除此以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简单民事案件标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a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b"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无须审判人员作深入的分析判断,就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c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无原则分歧。
此外,当事人对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过协商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的案件;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6第三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3 对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不变)。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一 起诉与答辩
起诉的两种方式:一是书面起诉方式;二是口头起诉方式。
起诉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和证据来源。
答辩的方式:书面答便(合理确定答便时间)与口头答辩(当即开庭审理)。
二 、审理前准备
1诉讼状送达的特别规定:a 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b 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为由裁判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以户籍中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当事人提供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的,或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受的,按下列方式处理:a 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b 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 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天。
3 实行独任制:简易程序的案件一律采用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是自审自记,应当由书记员担任记录)。
4简易程序中的先行调解
下列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a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b 劳务合同纠纷;c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d 宅基地和相领关系纠纷;e 合伙协议纠纷;f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 ,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书并经双方签名或捺手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人民法院仍应该另行制作调解书。可以当庭确认取调解书的日期,也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日内将民事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三、开庭审理
a灵活多样(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传唤方式通知当事人及证人出庭,但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销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b 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指导(解释或说明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当事人进行正确(行驶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诉讼。
c 法庭调查和辩论
审判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可以不按法定顺序进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d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审理期限到期后,未结案,在双方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但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e 宣判、判决书的送达与判决书的简化
必须公开宣判。判决的宣告有当庭宣判和择日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
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以金钱给付为标准的案件)
小额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案件。一审終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举证期限不超过7天。书面答辩期间不得超过15日。
程序转换: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因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调件的或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案件;或者按规定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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