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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刑历史悠久,是俗称的流放的刑罚形式。根据记载,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存在这种刑罚:把战败的敌方大人物及其主要党羽、家属遣送到偏远地带监管居住——期间可能附加苦役和某些肉刑。
之所以不杀掉,并不是心慈手软,只是有顾虑。有的本来互相就是亲戚,要考虑亲族内部的意见;还有的是政治策略,比如以不杀首领换取对方部落的合作甚至投降——这种政治惩罚模式一直延续到后来。也不排除有的是为自己和子孙“留后路”。
而失败者往往也只有接受这种“弱于死刑”的方式。
较早时期,一般只有大人物、特殊人物才有资格被流放。一般的小朋友如果失败被擒,直接就打上烙印作奴隶了,或者杀死。
奴隶社会中后期所谓法度成型,流放渐渐成为一种刑罚。那个时代刑罚花样百出,其中残酷肉刑不少,流刑似乎并不算太显眼。
作为一种刑罚,流放包括了纸面的、默许的虐待在里面,包括艰难的旅途,流放地的强迫劳动和恶劣环境,各种人格侮辱、迫害、随意虐待等。
秦朝基本沿袭了周朝后期的刑罚,其中死刑、肉刑、流刑都大行其道,后者主要目的之一是强征不要钱的劳动力去修国家工程——大量的轻罪者在其中,有些就是交不起税而已。到了汉朝人文思想大发展,大人物们开始更理性,并且当权者在社会压力之下,也吸取历史教训,精简了刑罚成“五刑”:笞、杖、徒、流、死。
前两种为简化、弱化版的肉刑,徒刑为监禁,流刑…死刑不用多说。从这时肉刑开始弱化,流刑渐渐成为一种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
在中国古代,流刑较为普遍。大量的罪犯和“问题人物”被流放到边远地带或特殊地点,充当不要钱的奴隶。被流至边疆的,作为“实边”的一部分;被发配给官方单位的,称“发配”等。对部分犯人特别重犯、累犯还要在面上刺上标记,表示为终身罪人。
具体的流放地:较早时期人口少、荒芜甚多,可选的流放地甚多,比如燕山(现京郊)、湘西(现湖南西部)、闽地(现福建山区)、越地(现浙江山区)、川蜀(山区)等。后来人口渐多多有不便,就更多选择西北东北边疆、夷州(台湾)、琼州(海南)等地。
清朝有个著名流放地“宁古塔”,在现在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一代,在当时属于边疆军管地区(少数民族部落兵),冷得很,而且多各种罪犯,很乱、无法无天,传判那里等于已经少了半条命。
从小偷小摸、偷窥犯、流氓恶棍、强奸抢劫犯到贪渎犯、杀人犯和政治人物等等都有可能享受流刑。其中有不少名人,比如苏轼——但他的遭遇来自“党争”失败,按惯例可以稍稍优待一番,再说名气也实在够大,于是在海南岛他做起了教书先生。
西方的流放更加多,因为一度那边基督教盛行,影响大,认为不宜轻易杀人,于是许多的重犯包括杀人犯都被流放。小说《复活》中,女主玛丝洛娃虽然被定了杀人罪,也不过被流放。历史上拿破仑、列宁、斯大林等都享受过流刑。
苏俄的主流放地很有名,就是著名的高寒地区“西伯利亚”,大量的路程要靠走。具体流放地经常上千里没有人烟,到处猛兽且缺乏食物,逃跑成功的可能很小。过去之后,流放者往往要自己弄饭吃和参加苦役,生活特别艰难。
实际上,美洲、澳洲早期的白人移民中有许多是流放者,“实边”的意图明显。比如知名的“五月花号”,上面的乘客是宗教原因被流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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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刑的目的,一是令一些不易悔过的罪犯远离人群和人口密集区,减小复犯有关破坏;二是作为一种刑事惩罚和司法威慑;三前面提过,弄些不要钱的劳动力。四是对付某些“朋党”、“关系网”。
从实际应用看,流刑的司法威慑力还是不错的。文学作品中,有的一听流放“小腿儿都在打颤”。一下子要到一个关系不及、环境恶劣、叫天天不应的地方去任人虐待欺负,的确挺吓人。要知道就算是恶人,也不愿意以这样的方式和成群的恶人相聚——混迹老实人群中才方便作威作福!何况要面对更恶的恶人!
甚至会有不少被流放者就死在了半路上。据记载,流放澳洲的罪犯,有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会死在半路!
要是女人,通常不敢参加流放,有的宁可自杀也不去,你懂得。油头粉面的公子哥也是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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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49年后,国内仍使用过事实的流刑,具体模式是:在限制人口流动的前提下,将罪犯或问题人物的原户口注销,强行迁移到荒无人烟的大西北等地,由当地强力部门或军队看管,限制自由,强制劳动——或可以叫做“远距离劳改”。在当时,这个举措对于改善社会治安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
后来流刑在世界范围内渐渐不再流行(并没有消灭),部分原因很现实:经济。随着人口的大量增长,找一个适合的流放地开始困难,而且消耗的费用、人力物力不少。再说机械发达,不差那点劳动力。
因为交通工具多,那种随便限制人口流动的措施也弱化了,被流放者逃跑的成功可能大大增加了(对他们的具体监禁措施不如徒刑)。
还有人文原因:认为虐待不合适。
司法角度,减少刑罚种类有利于量刑和实施,快且省。流刑似乎有些“不经济”。
但是这么多年过去,又出现了新的状况,比如徒刑和罚金为主的司法刑罚的威慑力不够,导致一部分罪犯并不怕蹲监罚钱,“几进宫”和重新犯罪不少,甚至刺激犯罪数量大大增长。
而且罪犯坏人长期混迹社会人群,总归是个不安定因素。
这种情况下,或可引用“乱世重典”法则。若是因此重新启用流刑的话,当可从某种程度上提高司法刑罚威慑力——毕竟流刑是一种“天然带虐待”的刑罚,比单单监禁强横得多,威慑力强。对于一些“仇恨社会型”犯罪、团伙或集团犯罪、也能起到很好的“隔离”、“解离”作用。
考虑到有关特点,较为适合流刑应用的罪行包括某些恶性犯罪、反社会类罪行(如黑恶犯罪)、团伙罪行、容易利用关系网犯罪和逃脱惩罚的罪行(如集团职务犯罪),等等。
中国地大,仍有大量的偏远地带。如果实施流刑,这一点比那些人口密集的小国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而且中国人口多,劳动价格相对也低。更加,看守不用太高的文化,如诸多退伍军人只要政治过关,完全可以胜任。
对于有关流刑“侵犯人权”的疑问,并不难解释:为保护讲理守法的公民和正常社会秩序,而有限限制无理破法的恶人,难道不是法制应该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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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子背包客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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