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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符合人类社会的规律性---《论法的精神》

法是符合人类社会的规律性---《论法的精神》

作者: 14思政董芮佚 | 来源:发表于2016-04-03 15:21 被阅读50次
     法,从广义上来说,就是由万物的本性衍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该意义上,一切实体都有自己的法;神有神的法,禽兽有禽兽的法,人有人的法,在人之上的天使有天使的法,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
     有人说,有一种无目的性的命运产生了我们现在所见到的世界上的一切结果,这种说法是非常荒谬的—从一种盲目的命运竟然能产生出有理智的实体,那不是天大的谬论吗?所以,存在一种原始的理。法,就是这种理和各种不同实体之间以及这些不同实体彼此之间的关系。既然我们见到,这个由物质运动造成的、并没有理智的世界是永恒存在的,那么它的运动就一定有某些常住不变的法则;如果我们能够在这个世界以外想象另一个世界的话,那么那个世界也会有一些不变的法则,否则它就会毁灭。

     因而,创世活动虽然看上去像是一种随意的行为,但它却要以一些无神论者所说的命运常住不变的法则为前提。那些说创世主没有这些也能统治世界的说法,是荒谬的,因为如果世界没有这些法则是无法存在的。这些法是一种固定不会改变的关系。从一个运动的物体到另一个运动的物体之间,一切运动都是按照质量与速度的关系取得、增加、减少或丧失的;每一种特殊情况都有齐一性,每一种变化都有恒定性。有理智的特别的实体可以自己制定自己的法,此外,还有不是自己制定的法。

     这本书从借来到现在,只读了一小部分,因为真的觉得很难懂。但是突然好像明白了点什么,我选择写下来。

     高中时候的哲学我就知道组织决定意识,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是这个社会的整体反映。法,好像没有固定的时候。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并没有直接说法是什么,他从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去研究法的规律。最有影响的是孟德斯鸠提到的地理环境决定论,这个观点指出不同的气候因素和不同的土壤因素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的生活方式又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制度。可是我突然想到我们国家,上下几千年的历史,虽说我们的现在跟过去的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大体上来讲我们的地理环境,像是气候,土壤,水的分布啊这些因素是没有特别大的变化的。这样我一想好像这个地理环境论又说不太过去。

    书还没读完,我相信慢慢读下去总归是要有收获的,这是一个思考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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