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乎网友问:
根据企业所得税,预提的汇缴年度的广告费、租金等如何扣除?如果预提以后年度的费用应如何扣除?
彭怀文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汇算年度的广告费、租金等可以税前扣除;预提的以后年度的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的,需要做纳税调整,待实际发生时再按规定进行扣除。
由于没有及时取得发票,企业预提的汇缴年度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租金等,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可以在汇算清缴结算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取得发票的,都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没有取得发票的,只能按规定进行追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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