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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分别先后公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件明确“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项政策上的突破,其背后是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订第九条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虽然财税〔2018〕15号的发布,距离全国人大修订法律已过去1年,但文件明确“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切实解决了社会需要。
对于捐赠的税收政策,是大创哥十年前刚从事税务工作的时候颇为头痛的,就是通过克服困难,研究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让哥对中国税法政策制度的复杂有了感性认识——税收政策就像是打补丁一样,一层又一层,发现问题了,就出个政策堵漏一下或解决一下。这充分体现了执政者顺应民意、解决实际需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理念,同时也为从业人员创造了很多话题,呵呵
通过豆芽财经(www.douyatax.com)网站,输入“公益性捐赠 税务”的关键词,可以搜到从2007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相关政策规定,我们研究(就是research)一下:
2007-03-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7-12-0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008-12-31,《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2009-12-08,《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2010-07-21,《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2010-11-28,《关于中央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2号)“中央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可以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等,均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2015-12-31,《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在财税〔2015〕141号发布之前,财税〔2009〕85号、财税〔2010〕37号、财税〔2010〕69号、财税〔2010〕97号、财税〔2011〕30号、财税〔2011〕45号、财税〔2012〕26号、财税〔2012〕47号、财税〔2013〕10号、财税〔2013〕22号、财税〔2013〕29号、财税〔2013〕35号、财税〔2013〕69号、财税〔2013〕79号、财税〔2014〕36号、财税〔2014〕69号、财税〔2015〕1号共17份文件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141号文件发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0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69号,共2份文件公布目录。
2018-02-11,《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税〔2018〕15号的出台,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其背后可能存在一个可能,就是国家鼓励公益事业发展,鼓励更高程度的公益性捐赠(注2016年9月,全国人大立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但是,相比于广告费(每年在收入15%限额内扣除、超额部分无限期结转扣除)的税收待遇,公益性捐赠依然极其劣势。或许未来,消费者都赞赏热心公益的企业,公益性捐赠会有极好的广告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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