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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是否有效?

仲裁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是否有效?

作者: 深圳律师李伟平 | 来源:发表于2020-08-24 15:38 被阅读0次

    作者丨李伟平 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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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规定

    1、仲裁法解释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法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合同法解释(二)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二、深圳中院裁判规则

    1、(2017)粤03民初1348号

    审判日期:2017-08-3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并约定合同签订地在深圳市XX区,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仲裁机构仅在市级以上才设立,故合同签订地应限定至市级。而深圳市同时有两家仲裁机构,当事人也未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故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无效。

    2、上述案例解析

    合同签订地有两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无效。

    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认定协议签署地仲裁机构时,深圳中院认为,应以市为准二不能以区县为准。

    上述案例的裁判日期为2017年8月30日,2017年12月25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和深圳仲裁委员会合并,目前深圳市只有唯一的仲裁机构。

    三、问题的结论

    1、协议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或能够确定合同签订地,且合同签订地只有一家仲裁机构的,该仲裁协议约定有效。

    2、协议中未约定合同签订地,或无法确定合同签订地,该仲裁协议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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