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身份】
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8日,被告发布消息称举办有奖的电竞比赛,并对正式大赛冠军获得者奖励现金20万元。15岁原告通过被告官方网站报名并参加了电竞比赛,于2021年9月15日在总决赛中胜出,获得正式大赛第一名。
原告认为其已经获得第一名,被告应当给付现金奖励
被告认为原告未满18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无效,故其无权请求支付奖励。
【争议焦点】
1,被告举办有奖比赛,并承诺对冠军给予奖励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2,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给付现金奖励?
【裁判结论】
经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现金奖励20万元。
【要点解析】
1,被告通过公开方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承诺完成特定行为(获得冠军) 后给付报酬的行为,是典型的发布悬赏广告行为。
2,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向不特定对象发出合同要约的一种特殊形式,特定行为人以自己完成特定行为的形式对该要约的承诺。首先,本案中悬赏广告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虚假意思、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应当视为悬赏有效。其次,在悬赏广告中重点应当是“相对人是否完成悬赏或是否以悬赏人指定的特定行为完成悬赏”,而非相对人主体身份。最后,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亲自实施法律行为,但同时也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其行为无效。故原告在完成特定行为(获得冠军)后,有权向被告请求给付现金奖励。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悬赏广告行为在生活中比较常见,如失物悬赏、有奖线索举报、有奖比赛等,但是在发布或完成悬赏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发布悬赏应当设置固定的达成条件,或者指定特定的完成方式。
2,发布悬赏中设置的特定完成方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悬赏者应当按照承诺,向完成悬赏的相对人给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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