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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读史记(6):西汉法律故事——碰瓷天子者,杀无赦?

岳读史记(6):西汉法律故事——碰瓷天子者,杀无赦?

作者: 八戒读金庸 | 来源:发表于2020-02-18 18:54 被阅读0次

    “野兽、鱼和鸟之所以互相捕杀,乃是因为它们不知道法律;而奥林匹斯山众神之首的宙斯却把法律作为他最伟大的礼物赐予了人类。”

    那么,法律伟大在哪里呢?

    亚里斯多德认为,凡寻求法治的,可说是寻求神治或理性之治;而寻求人治的,事实上是引入了兽性。原因无他:人欲与禽兽无异,人的热情会使统治者灵魂堕落,即使统治者是人中之人也不能例外。

    今天聊聊西汉一个大法官的故事,他叫张释之,时任廷尉,相当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在那个皇权压倒一切的时候,他量刑依法不阿君,是条响当当的汉子!

    1

    汉朝:碰瓷皇帝者,杀无赦?

    一日,汉文帝出行。

    风传花信,雨濯春尘,正是初春时节。一切都萌动着跃跃欲试的蓬勃活力,特别是那几匹御马,蹄疾步稳,意态昂扬,“竹批双耳骏,风入四蹄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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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帝游目四顾,问太侍:《诗经》里说:出其东门,有女如云。可朕怎么一个女的都没看到啊?”

    太侍回答:“陛下,您是万金之体,天子出行,自然要预先清道,再说咱们一路吆喝回避嘛,谁敢冲撞天子座驾啊!”

    文帝“唔”了一声,略感失望,车马已奔上了中渭桥(上行出中渭桥)

    忽然,桥下蹿上一个人,一头撞上了天子座驾,几匹御马惊得前蹄立起,惶乱嘶鸣。(有一人从桥下走出,乘舆马惊。

    文帝生气了:田舍翁,连朕的瓷儿,你都敢碰!

    吩咐骑侍把他捕了,交给了廷尉张释之。皇帝没说啥,但意思很明白:朕即国家,他冒犯朕,等同于冒犯整个国家,绝非偷鸡摸狗的小案件,你掂量着判吧!

    张法官立刻审讯了那个人。原来,这人是个乡下百姓,今天进城想买袋儿化肥,不是,想买个耙子。走到中渭桥时,正赶上皇帝车驾经过,而且在大声吆喝回避,情急之下赶快跳到桥下。

    他在桥下等啊等,以为皇上车驾已经过完了,就从桥下翻了上来,谁知皇帝的御车和仪仗队伍前后八十一辆,浩浩荡荡还在桥上,他正好撞上皇帝的御马,赶快蹿。

    (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之,以为行已过,即出,见乘舆车骑,即走耳。”)

    张法官查明案情后,认为这个人是偶然过失,只是违反了清道令,根据法律规定,判处罚金后就他放了,并将处理根据和结果禀报给了文帝。(一人犯跸,当罚金)

    文帝一看判决书恼了,拍龙椅怒道:“这人惊了朕的马,幸亏马性柔和,否则,还不会翻车摔伤朕?你不给朕出气判他死刑,居然只判他了罚金!”

    (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

    文帝越说越气,忍不住就想脱了衣服,化身拳击手,苦揍这不会来事儿的憨瓜张释之。

    两旁文武百官吓傻了,屏住呼吸,替张释之担心,当然,也有幸灾乐祸,准备看张释之笑话的,谁让你那么“轴”的?

    张释之额上沁汗,能看出心里害怕,但却越发梗直了脖子,嚯地抬起了头,眼中星光闪耀。

    他平视文帝,缓缓说道:“法律,应该是陛下和天下人共同遵守的。按照法律规定,就应该这么判,如果你一定要特别重判,那法律就不能取信于民了。再说,如果当时您一抓住他就把他杀了,那倒也没啥说。现在陛下您既然把他交给我这个廷尉审理,廷尉,是为整个天下持平的呀,如果我一旦有所倾斜,那整个天下的执法可能会随意轻重,那时百姓们可就无所轻重了。请陛下您想想是不是这个理儿”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手足?唯陛下察之。)

    文帝看着张释之,皱眉道:“你这段话信息量太大,容朕想想!”

    张释之恳切地说:“两千年后,咱们脚底下有个国家,叫美国,他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尔姆斯也说过和臣一样的话,他说,法律不是一个道德或是伦理问题。它的作用是制定规则,规则的意义不在于告诉社会成员如何生活,而是告诉他们,在规则遭到破坏时,他们可以预期到会得到什么。在咱们这个案件中,大汉法律白纸黑字规定了,只能判罚金,这就是老百姓的预期。如果咱们判他死刑的话,那就超出了老百姓的预期,他们就会觉得法律是一张废纸,如果人人都认为大汉法律是一张废纸,我大汉国祚能长久乎?”

    文帝终于听明白了,点头称赞:“你的判决是对的!”(廷尉当是也)

    文帝好奇心强,又问:“你刚才说,咱们脚底下还有个国家?是咋回事儿?给朕讲讲!”

    张释之拿出一本书,说:“关于美国诸事,臣是从这本《推背图》中推导出来的,其国之民体味腥膻,言行浮夸,颇为颠狂,但其法律思想倒实有可取之处。”

    文帝来了兴致,俩人磕着焦糖瓜子,聊起了两千年之后的美国……

    2

    清朝:拐卖儿童杀无赦?

    时光荏苒,白云变幻,文帝和张释之聊美国一事,已过去了两千年,时间来到了晚清。

    晚清也出现了像张释之一样,因弘法而名垂青史的法学家,沈家本就是其中一位。在他的主持下,《大清民律》、《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闪耀现代法治思想的重要法律相继出台。

    可是这样一位捍卫法律的大家,其《墓志铭》上记载的一件事,却耐人寻味。沈家本在担任天津知府期间为平息民愤,将拐卖孩童的人犯立即处死,当时有人提醒说:按律,拐卖孩童没有使用迷药,不能处死刑。

    沈家本答:这是特殊情况,不能以“常例”论处,故坚持把罪犯处死。

    沈家本有那么多伟大的功业你不说,偏偏找了一件他违法办案、藐视法律的事情,来证明他“不拘守死律文,用律能与时变通”,这样的墓志铭,也真是够了!

    一边是法律,另一边是某种“宏大”而“紧急”的东西,比如皇权、民意,或者“特殊需要”。而人们总是会选择后者,而给法律甩脸子看,并把这视为一种通达、灵活甚至成熟的生存智慧。

    人家把法律当作神赐予的最伟大礼物,像一颗明珠,我们却认为装这颗明珠的那个盒子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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