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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4月20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4月20日)

作者: 彭怀文 | 来源:发表于2021-04-20 07:03 被阅读0次

    问题1:甲自然人转让其持有的A武汉合伙企业份额给B上海合伙企业,甲是否在武汉缴个税?武汉税点是?申报时间是?

    解答:

    一、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向个人支付“财产转让所得”具有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七)财产转让所得;...

    因此,B上海合伙企业具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三、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个税纳税地点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简称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但是67号公告明确强调不适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解缴税款。

    综上所述,问题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B上海合伙企业履行扣缴义务,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前进行全员全额申报,申报地点应为B上海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局。

    问题2:租赁负债重分类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金额如何确定?

    假如房子租期还有15个月,每个月租金1万,但是合同规定一年内将要支付全部15万房租。那么在期初,应该确认一年内的非流动资产为15万还是12万呢?

    解答:

    租赁期限虽然还有15个月,但是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在一年内,应确认的非流动资产负债金额就是应该在一年内支付的租金金额(15万元)。

    问题3:政府补贴收入要缴增值税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 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需要分为两种情况:

    1、政府补助与企业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无关的,不征收增值税。比如,政府给予的科研项目补助款,就业稳岗补贴等。

    2、政府补助与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有关的,需要作为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征收增值税。比如,政府给予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按照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进行的补贴。

    问题4:举办高三复读班是否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吗?

    解答: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由于高三复读班并不负责颁发高中毕业证书,所以高三复读班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举办高三复读班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问题5:企业租用员工个人车辆,哪些与使用车辆有关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租用员工车辆,要想税前扣除,就需要满足上述规定的真实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企业用什么来证明企业租用员工的车辆是真实发生的?——而不是以租赁车辆为名,变相给员工发工资或者补贴?不是变相的逃避个人所得税?

    企业用什么来证明企业租用员工车辆是合理的?——租用车辆是企业经营业务需要?同类企业是否都配备相同规模的车辆?

    报销的汽车加油费,虽然是企业名称,有无“替票”行为?与车辆的行驶里程是否吻合?

    报销的费用是否按规定取得了发票?

    对于通过“私车公用”来逃避个税等问题,已经是“和尚头上的虱子”,大家都很清楚,税务局以及税务人员也很清楚。

    大家还是想清楚,自己能不能自圆其说?能不能规避税务风险?

    问题6:自然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时,个税在哪里缴纳?

    解答:

    对于该问题,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规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全国没有对于自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红利,该在何处纳税或该由谁进行扣缴做出明确规定。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只能大原则推断应该由合伙企业投资的企业履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合伙企业本身并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浙江省在该问题方面,走在了全国税务局的前面,对该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二便函〔2012〕16号)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精神,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因直接投资于我省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投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被投资企业在扣缴税款时,应要求投资企业提供各投资者个人的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等基础信息,合伙企业投资者还需提供合伙人的分红比例,以便于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明细纳税义务。

    浙江省的规定,是符合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精神的。

    问题7: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汇算清缴日之后,收入调增,次年补交所得税如何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汇算清缴日之后,收入调增,对应所得税分录: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次年如何计算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科目如何处理,是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吗?

    解答:

    根据描述,应该是会计上需要追溯确认以前年度的收入,但是税务上却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情况。

    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会计核算,租金收入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但是,经常有人错误的把税法规定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如果企业会计核算租金收入时,因为当期约定没有租金收入,会计处理没有确认收入,那么会计处理就是错误的。

    该会计处理错误,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不影响的。

    当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发现会计差错的,就需要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财报,重述财报,也就是要在以前年度会计上确认租金收入。

    由于调增了会计收入,会计利润也要增加,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也要相应增加“所得税费用”。当然,在调整账务时,以前年度的损益科目,都统一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会计差错调整(追溯调整):

    1、调增收入

    借:应收租赁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相当于是“租金收入”科目)

    2、调增“所得税费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相当于是“所得税费用”科目)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当期并不实际需要缴纳,所以为负债)

    等到后面按照合同约定该收取租金的年度,税务方面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确认应税收入,会计方面还是分期确认,二者可能就存在差异。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租赁款(前期会计分期确认的金额)

    租金收入(当期会计分期确认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

    由于当期税务处理确认的应税收入大于会计确认的收入,存在差异,需要冲减前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问题8:有些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了巨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在会计期末, 企业不愿意对其做减值测试,为什么?

    解答:

    能在财报上列报巨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只有大型的国企和上市公司。

    对资产做减值测试,包括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做减值测试,结果只有一个:减少资产(也是减少利润)。

    减少利润意味着什么?

    ——国企领导们的业绩减少了或没有了!结果是,大家的奖金少了。谁还有动力去做?国企的会计人员敢去捅马蜂窝吗?

    ——上市公司的财报不好看了!甚至股票就要“披星戴月”了!股价说不定也会持续走低!

    因此,谁愿意主动去做减值测试!

    当然,为了“洗大澡”,有些企业在某个时间点会特别愿意去做资产减值测试,而且是非常狠的资产减值。比如,猪飞了、扇贝跑了,洗衣粉不翼而飞等案例。

    问题9:女性,四十岁,考取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接下来考哪个比较好?

    本人已经有中级会计师,通过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税务师还差两门,资产评估师过了一门。预计四十二之前将会考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中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接下来还要考哪个证书?律师资格证吗?大学专业是金融学。

    发展方向主业还是以财务这块为主,积极发展其他副业,比如培训机构讲师,插画师等等。

    有想去读mpacc专业,估计要花费几万块钱,不知道读出来回报率有多高。

    其他工科类的考试我又不能参加,有专业限制。

    培训机构做财会方面的讲师发展空间大不大?还是说去制造业企业锻炼锻炼?还是去事务所工作?

    有点担心平台选错,耽误了时间。

    解答:

    考这么多证书,难道仅仅是为了写简历时好看吗?别人只有一个证书,您可以拿出一大堆证书!

    幸好国家还清理后作废了很多证书,不然的话还够您辛苦地考啊。

    虽说“艺多不压身”,但是如果广而不精,也很难在业内崭露头角的。

    很多证书就是一个职业的“执照”,是跨入该职业必须的“门槛”。

    但是,如果不从事该职业,考了也是浪费!

    比如驾驶车辆的驾照有ABC等,为什么很多人只考取一个C照呢?

    因为很多人只需要C照就足够了!

    那么,是不是拥有AB照的驾驶技术就一定比C照的高明呢?

    这点,不用我回答,很多人都有发言权。

    同样道理,拥有很多证书的财务人员,就一定比只有中级会计职称或高级会计师职称厉害吗?

    那也是未必!

    术业有专攻!

    古人曰:五指之更弹,不如卷手之一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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