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其辩护。若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在从事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会见当事人的,一般不称“律师会见”而称“会见当事人”。那么律师会见具体指什么呢,小编荣幸请到了京师律所陈士忠律师浅析律师会见制度。
京师律所陈士忠律师:
一、律师会见的特征
律师会见特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行使会见权。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陈士忠律师表示,在法律上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其诉讼权利,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律师会见的权利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和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陈士忠律师表示,前者以委托人的授权为前提,目的在于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辩护能力的不足。后者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律师履行辩护人职责的一项重要程序。
二、律师会见的内容
陈士忠律师表示,不同的诉讼阶段,即侦查、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律师会见权具有不同的内容。
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具体来说,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期限,了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违法收集证据。律师根据会见时了解到的情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辩护律师认为不应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可以代理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权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在审查起诉中,陈士忠律师表示,律师会见的权利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听取其陈述和辩解;有权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询问其有无新的证人、物证及证据线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如羁押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有权代理控告。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律师会见被告人时,有权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辩护意见告知被告人。陈士忠律师表示,这个时期的律师有权询问被告人有无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及证据线索;有权告知其审判程序、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根据了解的情况,参与刑事审判活动,依法为被告人进行"罪轻"或者"无罪"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会见的方式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我国刑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在此,陈士忠律师表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陈士忠律师说明,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限制、无需批准。依据《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没有限制性规定,只要有辩护律师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派员在场。
“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会见不受限。”陈士忠律师表示,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不应受到任何限制,律师会见时理论上人民法院和看守所的人员不得在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在看守所内。会见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在被监视居住地进行。
京师律所陈士忠律师:小结
关于律师会见,辩护经验丰富的陈士忠律师认为,有效实施辩护律师会见制度,保障律师会见权,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司法公正,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侦查人员角度,律师会见在押人员,一旦审讯手段过于粗暴,将来被律师获知后,很有可能提出控告,给自己带来麻烦,所以律师会见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在押人员因为无法承受侦查人员的某些粗暴行为,而做出违心的、不真实的供述,为后面的辩护工作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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