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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民用航空招飞背景调查

2020民用航空招飞背景调查

作者: TonyVolcano | 来源:发表于2019-11-01 00:24 被阅读0次

    1.招飞为什么要做背景调查?

    民航从业人员和进入机场控制区人员的安全可靠性,是影响民航空防安全的重要因素。而招收的飞行学生最终目的是培养成为飞行员,是重要的民航从业人员,故在招飞阶段则需对其进行背景调查。

    民用航空背景调查,是指为确定有关人员是否适合从事民用航空相关工作或是否可以单独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而对其身份、经历、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的调查。

    2.被调查人(调查对象)

    近年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用严格本人审查、降低和简化亲属等相关人员背景要求的原则,已大大缩小了调查对象范围。从而突出重点,提高了效率和可操作性。

    即重点调查考生本人,还需调查考生的亲生父母或(和)养父母。

    3.背景调查由谁来做?

    飞行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所属单位负责,背景调查材料报当地民航监管办空防处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审核。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飞行教员、飞行学生的背景调查由学院公安局负责。

    4.符合招飞标准的背景调查项

    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二)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

    (三)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四)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五)近三年的现实表现良好,品行端正;

    (六)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无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其它犯罪受过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的情况;

    (七)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没有曾是非法组织骨干分子,或正在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情况;

    (八)无精神病史;

    (九)无公安机关或调查单位认为的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它情况。

    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根据招飞需要节选)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背景调查工作,保障民用航空空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用航空背景调查(以下简称背景调查),是指为确定有关人员是否适合从事民用航空相关工作或是否可以单独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而对其身份、经历、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的调查。

    第三条 背景调查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细致、规范。

    第四条 调查单位和调查人应当保守被调查人背景资料的秘密。

    第五条 调查人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民航总局公安局负责制定背景调查工作政策、标准,并对各单位背景调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具体指导、检查和监督本辖区内的背景调查工作,并根据实际负责有关单位的背景调查工作。

    第七条 背景调查单位依照本规定进行背景调查工作,保证背景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单位负责审核背景调查资料的完整性。

    第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通过背景调查:

    1-3.略

    4.飞行教员、飞行学生和通用航空飞行人员;

    5-6.略

    第九条 略

    第十条 略

    第十一条 略

    第十二条 略

    第十三条 飞行教员、飞行学生和通用航空

    飞行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所属单位负责,背景调查材料报当地民航监管办空防处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审核。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飞行教员、飞行学生的背景调查由学院公安局负责。其中境外飞行教员、飞行学生的背景调查资料报民航总局公安局审核。

    第十四条 背景调查单位和审核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背景调查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完善的背景资料档案,保证背景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 略

    第十六条 略

    第十七条 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空勤人员的背景,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二)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

    (三)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四)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五)近三年的现实表现良好,品行端正;

    (六)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无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其它犯罪受过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的情况;

    (七)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没有曾是非法组织骨干分子,或正在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情况;

    (八)无精神病史;

    (九)无公安机关或调查单位认为的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它情况。

    第十八条 略

    第十九条 飞行教员、飞行学生和通用航空飞行人员的背景,应当不低于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

    第二十条 略

    第二十一条 略

    第二十二条 境内人员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由被调查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境外人员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由被调查人所属国(地区)或常住国(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并经过公证或我驻其使(领)馆或其驻我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境外人员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公证和安保评价应当有中文翻译件。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时间应当在背景调查开始前六个月内,无刑事犯罪记录应保持时间连贯。

    纪律处分和劳动教养的书面证明由决定单位出具。

    第二十三条 调查单位如发现被调查人有不符合本规定任一要求的,或被调查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停发或收回所发证件,并禁止其从事上述相应民用航空工作。

    第二十四条 背景调查资料要定期更新以确保个人持续符合要求的标准。具体更新期限由各调查单位根据实际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背景调查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调查单位不严格履行背景调查职责的,背景调查主管部门和证件制发部门可对其申请办理证件的种类和期限予以限制。

    审核单位不严格履行背景调查职责的,背景调查主管部门可予以批评并追究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民航总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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