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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税务:转租不动产的行为,转租方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长河税务:转租不动产的行为,转租方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作者: 龙凯锋 | 来源:发表于2018-09-05 21:58 被阅读21次

    关于转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房产税目前来讲全国基本上是一致的,不征收房产税,但仍有部分地区存在差额征收的规定。

    1、基本法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暂行条例仅规定产权所有人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而转租行为人不是产权所有人,只拥有使用权,因此,转租行为人对其取得的转租收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房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也无权要求转租行为人缴纳房产税。

    2、地方执行口径:

    主要存在两种执行口径,一种不征税,一种是征税,但目前吉林地税对转租房屋行为实行差额征税,列举全国部分省份执行口径。

    征税地区: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第二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不征税地区:

    (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35号)

    (2)《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0]432号)

    总结:大部分税务机关还是认为不征收房产税,少数税务机关以前差额征税了,但后来也有山东地税、江苏地税等税务局改变了征税的规定。我们河北省没有征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3、举例说明一下

    A公司拥有一幢位于市中心的写字楼,分别租赁给30个客户,一年租金为1000万元,A公司便要为此缴纳56万元的税金及附加,缴纳120万元的房产税,不考虑其它税种的影响,共计缴纳税费176万元。

    A公司听说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为了降低税负,A公司拟将其拥有的写字楼以800万的价格整体租赁给一家物业管理公司—B公司(老板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再由B公司对外出租,取得1000万元的租金。测算下来A公司为此需要缴纳44.8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缴纳96万元的房产税;B公司需要缴纳56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两家公司合计需要缴纳196.8万元的税费。A公司并没有因此而取得税收利益。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通过转租似乎是规避了一部分房产税,但是又新增加了营业税及附加,只有当A公司出租给B公司的金额能控制在B公司对外出租金额的68.18%以下(假设A公司自行对外出租和B公司对外转租的金额是一致的),采用这种操作才能取得税收利益。如果上述案例中,A公司以600万的价格出租给B公司,势必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租金过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话,对其租金采取核定,A公司将为此安排而付出代价。

    因此,对转租行为不征收房产税遵循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的前提下,也不会给某些纳税人有可乘之机。

    财税专家简介:

    赵倩倩,女,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财务会计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多年,主持多个大中型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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