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制度解读
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即规定了该项制度。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其他不动产协议后,为防止出卖人又将标的物买与他人,导致如一房多卖的情形发生,买受人应和出卖人约定,签订合同后,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登记权利人同意,任何人无法处理该不动产。
商品房买卖中的网签,系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权的行为,通过网签,可以使交易流程更加透明化,房屋买卖网签后,可以防止一房二卖的情形。
但网签仅仅是行政管理的行为,并不具备物权的性质。预告登记使权利人获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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