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迫者的关系模式
有些人的强迫人格与父母的养育方式相关,这些父母在儿童早期设定了很高的行为准则,并期望他们恪尽职守。
养育者对孩子过于严格或要求过高,对他们不可接受的言行横加指责,并对随之而来的感受、想法、幻想等也加以谴责,那么孩子很可能产生强迫性的适应不良。
从客体关系的角度来看,强迫者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其原生家庭对控制的处理。
简言之,现在的强迫行为更多是基于羞耻,强迫者更关注别人对自己的看法,而非可以达到自己内在的完美标准。
在家庭的传统强迫氛围中,家长常会用道德教化的方式和催人内疚的语调来表达要求。
根据精神分析学家的观察,与过度控制、道德教化截然相反的家庭氛围也同样容易产生强迫型人格。例如:个体感觉到自己的家庭生活缺乏质量,缺乏呵护。为了促进自己成长,他们必须根据想象,亲自制定理想化的行为标准。而制定的这些标准比较抽象,也缺乏实际成人的示范,因此这类标准常常显得极为严苛,缺乏感情。
他们总结道:个体可以创造出理想的父母意象供自己仿效。特别当个体将强烈、激进的情绪投射在这样的父母意象之上时,便很容易形成强迫性动力。
四、强迫型自体
内摄型强迫者对控制和品行十分关注。而且他们常常用前者来限定后者,即将严于律己等同于良好行为。
内在父母形象永远对他们的行为和思想有着严格的要求。他们通过迎合这样的要求来维持自尊。
情感依赖型强迫者同样顾虑很多,但他们更担忧来自外部的非议:无可非议的决定,才堪称“完美”。
思维强迫者瞻前顾后地做出决定后,最为担忧的不幸后果时自我感觉“无法掌控”,早期的分析师称这种状态为“猜忌狂”。
思维强迫者有拖延的习惯,他们会竭尽全力地追求“极致”。思维强迫者拖延成性,直到临近关头(比如结束婚姻)才勉强做出决定。典型的强迫性神经症来访者总想竭力做出正确选择和自主选择,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最终丧失选择和自主。
和思维强迫者的拖延特点不同,行为强迫者却行动迅速。后者虽然也存在愧疚或自主的难题,却容易反其道而行之:草率行事。在他们看来,对某些特定情境必需“当机立断”地行动来表现。
无论是行为强迫者的草率行动,还是思维强迫者的延迟行动,其实都与自主性相关。前者的机械思维和后者的表达困难,都使当事人无法关注自己的行为选择。行动意味着承担责任,而责任又意味着必须容忍愧疚。非神经症性愧疚是做出决定后的一种自然反应,这种愧疚促使个体考虑他人的看法而深思熟虑地采取行动,而强迫者会深深的困扰于非理性愧疚或羞愧中,以至于无法进一步正确地思考。
如前所述,思维强迫者通过穷思竭虑来支撑自尊,而行为强迫者则以草率行动维护自尊。
强迫者对自己的敌意深感忧虑,且对自己思维和行为的攻击冲动而自责自罪。
最后,强迫者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常常因小失大。正如谚语所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当然,这些行为出自无意识。
四、强迫者的移情和反移情
强迫者一般都是“模范患者”。他们严肃、谨慎、务实、积极配合,也因此很难与人深交。
思维强迫者会含沙射影地表现出好争辩、喜控制、爱评论、常怨恨等特点,这与弗洛伊德最初的观察相符。
对于思维强迫者,治疗师的反移情通常是烦不胜烦,恨铁不成钢。
强迫者那些吹毛求疵的态度往往令人气馁。
至于更多内疚主导的思维强迫者,其潜意识的自我贬低倾向与某些客体有关,正是这些客体导致他们需要努力表现“良好”,像孩童般地合作与顺从。
五、诊断的治疗意义
治疗的首要原则是持之以恒地保持友好态度。强迫者常常毫无理由地迁怒于人,但当别人对他们的激惹表现出宽容大度时,他们便会感激不尽。治疗师应该了解这一特点,对他们易于感到羞耻颖报以理解,对他们的努力隔离、抵消和刻板的行为做到不加评判、不予催促也不批评,这“三不”原则将比面质更能促进治疗的进展。
与此同时,治疗师还需要与来访者保持接纳的关系,避免变成来访者早年的吹毛求疵、控制欲强的父母。
针对强迫者,尤其是思维强迫者,有效治疗的第二个关键是要避免理智化。忽视情感释放而强调理智层面的解释,效果将适得其反。
我们应通过意象、象征或艺术性的语言将情感维度带入治疗。
这是我比较缺乏的,需要待改进的。由此我想到了复旦大学教授王德福讲述的对象性语调和情感评价语调的平衡。
所谓对象性语调,即能站在来访的角度考虑问题,体验情感;所谓情感评价语调,即带着充沛的情感。
如果情感评价语调过于强烈,则完全变成了咨询师的情感宣泄;但是如果对象性语调过于强烈,则太过于精于分析,而降低了咨询师的移情与反移情。
慢慢的体会到,心理咨询不仅仅是技术,更是艺术,是对象性语调与情感评价语调的平衡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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